未依约提供“一户一表”,应认定不符合合同目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户一表”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总分表制不符合合同目的。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物业纠纷|供水合同|一户一表|独立设表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蔡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约定生活用水标准为“一户一表”。2010年,蔡某入住后一直按物业公司公示的分摊水费方式缴纳水费。2011年,蔡某诉请开发公司为其办理能单独到自来水公司交费的“一户一表”。法院认为:①依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规定、“一户一表”制不同于传统的总分表制,且优于总分表制。本案所涉小区安装一个总表、再传输到小区各户分表,由于管网漏损、计量误差等因素,总表和户表之间存在输差水损,增加了业主使用成本。供水企业只负担表前设施维护,涉案小区只有总表一个户头,总表至户表之间管道、阀门等修缮成本只能由业主承担,导致额外支出。另外,自来水进入小区总表后由物业公司管理二次供水,缺乏专业维护人员,水池清洁难以到位,末端水质难以得到保证,且物业公司通常不将二次供水成本单列,在分摊水损和电耗时往往与其他物业管理成本混在一起,造成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因只有总表一个户头,若其他住户欠缴,影响整个小区按时缴费;若遭到供水企业停水,则牵连缴费业主。②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之一是保证购房人能顺利地向供水企业交费。涉案小区现有总分表制使购房人在供水企业处未建立独立的水表户头无法自行交费,该模式不符合合同目的。在国家政策指引及舆论宣传背景下,本案合同订立时,业主完全有理由相信,合同条款表述的“一户一表”应是不同于传统总分表制下物理形态的一户一表,而是政府所倡导的完全意义的“一户一表”。开发公司作为合同版本提供者,作为熟悉政策的开发商,其更应理解“一户一表”用语在政府全面推进“一户一表”工程语境下的实质含义,其交付的房屋须满足合同约定,符合政府相关规定精神,保障房屋应有的质量底线与使用价值。判决由开发公司安装蔡某能自行向自来水公司交费水表。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21号“蔡某与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的实质含义——重庆一中院判决蔡长芬等诉崇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朱华惠),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1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