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过错放弃上诉的误判项,再审请求亦不支持
——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未上诉,二审对未上诉部分所涉错误判项未审理,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提出,亦不能得到支持。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诉讼程序|审理范围|上诉案情简介:2013年,陈某与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发公司按建筑面积79平方米返还陈某面积误差款,陈某不服上诉、二审认定实际建筑面积86平方米,因开发公司未上诉,故对面积差有误一节不予审查。2015年、开发公司以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本案二审未上诉为由申请再审。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②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因开发公司并未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开发公司抗辩所称面积误差不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审判决系由二审法院作出,依《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本案再审应按二审程序审理。开发公司因自身过错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放弃上诉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对于开发公司所提“一审法院计算面积差异有误”这一申请再审意见,再审不予审查。再审过程中,开发公司所提再审请求可通过调解方式得以实现,但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再审不予调处,故裁定维持原判。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5号“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因自身过错放弃上诉,再审请求能否支持——陈荣、伍耀辉、林日兴与恒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王维,广东广州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争鸣·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201603/5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