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符合公益,业主经营虽不便,亦不必恢复原状
——施工手续缺乏审批过程完整性,但建造符合公共利益的,业主以给经营带来不便为由主张恢复原状的,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设计变更|公共利益案情简介:2004年,一层商铺业主林某以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交付商铺地平标高于街道路面标高1.5米为由,诉请恢复原状。建筑公司提供了该重点建设项目的部分相关规划、施工手续。法院认为:①案涉建造工程被政府列为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局同意了设计方案,但在具体建设施工时,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手续上未能体现整个审批过程的完整性。②案涉建设工程系公益事业,其建设使道路更加平坦,给公众带来方便。从公共利益出发,其建造符合公共利益,林某等要求恢复路面原状不予支持。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5)泉民终字第1556号“林某与某开发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见《林镜治等15人诉泉州市丰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公共利益)》(黄成五),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