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依规划变更楼间距,非不可抗力,仍系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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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有关楼间距义务,虽具有行政上规划变更原因,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民事行为违约性。标签:房屋买卖|设计变更|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规划变更|楼间距案情简介:2004年,周某与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附件上写明楼间距为24米多,实际上开发商施工后根据规划要求,变更楼间距为16米多,周某据此主张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划部门要求调整小区布局,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开发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不可抗力事由。开发商缩小楼间距行为已构成民法上违约,虽具有行政方面原因,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②因对该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根据开发商违约原因、楼间距缩小对周某房屋影响程度、开发商有无因违约获得利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参照双方签约时就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按总房款1%支付违约金约定,酌定开发商支付3000余元违约金。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7)宁终字第432号“周某诉某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案”,见《周济家诉恒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王宠俊、俞勤、皮轶之),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4/6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