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赠送天台未兑现,开发商应予消费者补偿
——购房合同未将广告宣传及认购书中开发商允诺赠送的公用天台予以确认,应就其不实宣传行为对消费者经济补偿。标签:房屋买卖|售房广告|天台|宣传不实案情简介:1998年,开发公司与吴某签订认购书,约定吴某认购顶层房屋,另赠送吴某天台花园面积约93平方米。此前开发公司促销广告中亦有相关内容。随后开发公司与吴某所签购房合同中并无赠送天台内容。1999年,吴某以开发公司未赠送天台为由,诉请赔偿70万元。法院认为:(①吴某与开发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所签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虽然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购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既不明确又违反天台权属应属公用的法律规定,应无效。双方当事人在事后契约中又未约定该条款,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变更了认购书中内容,故应以最后约定为准。②因诉争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故可视为开发公司广告宣传促销手段,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49条规定,开发公司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吴某经济补偿。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吴某补偿金5万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1999)穗中法房终字第1684号“吴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吴兴华诉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买卖天台使用权的效力及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3/7: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