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所附赎回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附有买回权的特别约定性质上是一种补偿权,只能在买卖 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标签:房屋买卖|房屋回购|赎回约定案情简介: 2003年,周某为偿还贷款,将10万元所购房屋以7万元转售张某,并约定其享有原价赎回权。2004年,张某将该市值18 万元的房屋以9万元价格售予沈某。2005年,周某诉 请张某赔偿损失。法院认为: ①张某与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过户手续,沈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②周某与张某之间买回约定是一种债权,不能对抗物权,故周某不能主张张某与沈涛买卖合同无效,亦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判决驳回周某诉请。案例索引: 江苏盱眙法院(2005)盱民一初字第654号“周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周德明诉张新江房屋买卖纠纷案(附赎回约定的买卖合同)》(赵荣贵),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