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无权代理处分另一方名下房产,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授权而代理处分另一方名下房产,事后未追认的, 应认定无权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标签:房屋买卖|代理行为|夫妻房产|无权代理|合同效力案情简介: 2009年,高某通过经纪公司出售丈夫卢 某名下房产予尚某,并在房屋买卖居间合 同上代卢某签字。2010年,因卢某将该房产另售他人致诉。法院认为: ①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卢某名下,该房屋产权人应认定为卢某。不论卢某与高某之间存在什么人身关系,作为重大财产处分、均应得到产权人卢某授权。高某以卢某名义与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无确凿证据证明高某得到卢某授权,且卢某现已将房屋过户给他人,表明卢某对高某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高某无权代理导致该合同无效。②对合同无效,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尚某、经纪公司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由于合同无 效导致的损失应根据当事人过错比例承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高某返还尚某定金 5万元并赔偿尚某居间服务费1800元,经纪公司返还尚某服务费600元。案例索引: 北京丰台区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2999号“尚某与卢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尚斌诉卢成爱、高雁伟、北京润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案》(李岩),载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