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暂不分配利润原因消除后,可以请求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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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怡投资公司诉依兰风电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天怡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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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89

被告(上诉人):依兰风电公司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18日,黑龙江发电公司、汇丰电气公司、鹤峰能源公司出资成立 依兰风电公司。2008年9月16日,天怡投资公司受让依兰风电公司44.76%的股 权。2010年3月29日,黑龙江发电公司将其持有的依兰风电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 大唐集团。大唐集团后更名为大唐公司。2011年6月28日,天怡投资公司持有依 兰风电公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13.43%。依兰风电公司部分经营情况:2012年、 2015年,依兰风电公司亏损;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 年、2017年,依兰风电公司均盈利。2011年4月8日,依兰风电公司召开第三次 股东会,审议批准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议案。因大唐集团所属公 司与天怡投资公司就依兰风电公司的股权,还有相关事宜有待解决,暂不予向大唐 公司、天怡投资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鹤峰能源公司分配利润(此 次股东会分配的2010年利润实际包含2009年利润)。2012年6月28日,依兰风电 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会,决议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2011年未分配的利润。2014年 4月25日,依兰风电公司第七次股东会没有讨论2013年利润分配问题。2015年5 月19日,依兰风电公司召开第八次股东会,审议批准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14年 利润分配议案,因股东双方有未决事项,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天怡投资公司对2014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存在异议。天怡投资公司认为依兰风电公司应向其支付未分配的 公司利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兰风电公司向天怡投资公司支付2010年度 至2017年度公司未分配利润22159679.18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依兰风电公司应否向天怡投资公司分配利润。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天怡 投资公司有权依法请求分配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



9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 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 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依兰风电公司第三次、第五次股东会决议,已经将2009年 度、2010年度、2011年度股东可分配利润予以确定,并且已经按照鹤峰能源公司 的股权比例分配了利润。剩余利润按照股权比例,可以计算出大唐公司和天怡投资 公司的应分配利润。虽然天怡投资公司同意暂不分配利润,但其没有放弃分配利润 的权利,可以请求依兰风电公司分配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 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 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除外。”天怡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后,依兰风电公司仍然没有向天怡投资公司支付 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应分配利润,而且没有召开股东会讨论确定2013 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可分配利润数额及是否分配利润,只是单方提交了上 述三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股利分配方案,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给天怡投资公司造成了损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依兰风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怡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 20349450.16元;
二 、依兰风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天怡投资公司自2012年6月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472371.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天怡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兰风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 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 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 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依兰风电公司分别于2011年、2012



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91

年召开第三次、第五次股东会,对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可分配利润予 以确定,并按照鹤峰能源公司的持股比例,向鹤峰能源公司分配了利润。据此可以 确定,依兰风电公司针对2009年至2011年的利润,作出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 东会决议。但因天怡投资公司与大唐公司股权事宜尚未解决,该股东会决议对天怡 投资公司与大唐公司的利润暂不分配。对于该尚未解决的纠纷,哈中院于2015年6 月2日作出了(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且已于2018年5月21日 执行完毕。此时,依兰风电公司暂不分配利润的原因已经消除,具备分配利润的条 件。故自2018年5月22日,依兰风电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股东会决议,向天怡投资 公司分配2009年至2011年相应的利润。2012年、2015年,依兰风电公司经营亏 损,无利润可供分配。虽然依兰风电公司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存在 盈利,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天怡投资公司并未提供依兰风电公司针对2012年至 2017年载有具体分配利润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亦未提交依兰风电公 司大股东大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证据。故依据上述《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 规定,本院对天怡投资公司主张分配2012年之后依兰风电公司利润的请求,不予 支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
二、依兰风电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怡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 15038525.99元及利息(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38525.99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天怡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系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是股东享有按照出资或股份 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本案涉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的两个焦点问题,一 是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的原因消除后,公司是否应当按决议内容分配利润; 二是在公司盈利的背景下,如何认定系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召开股东会决议



9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分配利润,并致使小股东利益受损。
第一个焦点问题涉及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在公司 具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其支 付利润的权利。对于利润分配的条件,一是利润分配的实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若有盈余,先缴纳税款,再提取10%作为 公司法定公积金,直至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才可不再提取;公司以前年 度若有亏损,还需以当年利润先予弥补。二是利润分配的程序条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是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权的规定,董事 会的职权是制订公司盈余分配方案,股东会的职权是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批准。关 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认定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 事项的主要原因。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决议已经形成,则股 东有权向公司行使债权。而且,股东可以不按实缴的比例分配利润,甚至特定股东 可以不分配利润,但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排除对个别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要 经过该股东的同意,否则对该股东不生效。就本案而言,天怡投资公司并未放弃利 润分配,且依兰风电公司股东会关于暂不执行利润分配决议的原因也仅为天怡投资 公司尚在诉讼中,故在暂不分配利润的原因消除后,天怡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按 照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支付利润。
第二个焦点问题涉及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该权利属于期待权,是股东基 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作出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颁布之前,我 国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否定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严格贯彻是否分配 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原则。但是,大股东违反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原则,压榨、排挤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侵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情况 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规定了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 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分配方案或决议,也可以强制分配 利润。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即分配权来源于股 东平等原则的要求,其直接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




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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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即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①就本案而言,虽然依兰风电公司 在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均有盈利,但是股东会未对利润分配问题进 行决议,且天怡投资公司作为小股东,虽主张依兰风电公司大股东大唐公司滥用股 东权利,致使依兰风电公司不分配利润,致其遭受损失,但是滥用股东权利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认定条件,需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即天恰投资公司要有证据证明依兰风电公司的大股东具有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行为 以及该行为导致其盈余分配请求权或投资的合理预期受到了损害。一般而言,给在 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 不符的过高薪酬;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为了不 分配利润,大股东或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隐瞒或者转移利润;股东的 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等股东签订的有关公司事务的协议等均可以视为滥用股东权 利。②但是在本案中,天怡投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大唐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则应由 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兰风电公司股东会关于暂不分配天怡投资公司利润的原因消除后,天 怡投资公司享有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依兰风电公司应给付此部分利润。但此后因 依兰风电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问题进行决议,且天怡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 大股东大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致其受到损害,故天怡投资公司享有的抽象利润分配 请求权仍属于期待权,此部分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编写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周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