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虽过户,但非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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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虽已办理过户,但买受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合理价格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将其名下夫妻共有房产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赵某,并制作假证欺瞒妻子刘某。2010年,刘某诉请确认合同无 效。法院认为: ①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②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赵 某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易,应征得刘某同意,否则即是对涉案房屋的无权处分。赵某只有在作为善意第三人情况下,方可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根据 本案查明事实,张某将涉案房屋出售后,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放在家中,表明了其 存在故意隐瞒刘某出售房屋行为,构成对涉案房屋的无权处分。赵某购买涉案房屋 价格并非合理市场价格,赵某亦未就其主张的涉案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向法院提交相 关证据证明,不能认定赵某系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判决确认案 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索引: 北京朝阳区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4144号“刘某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刘玉兰、张旭诉张敬国、赵立全房屋买卖合同案》(李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12民: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