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构成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
——房产登记簿上权利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买受人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构成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案情简介: 2009年,李某将房产证载明其占99%、 其子占1%的房屋售予张某并办理过户。 2010年,李某妻汪某以双方恶意串通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 ①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李某所占诉争房屋权属份额为99%,李某子占权属份额1%。李某将涉案房屋卖予张某,张某根据李某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状况及李某作为其子法定代理人而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应公证书,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全权处理。张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尽到了受让人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②根据李某、张某陈述及提交的相应交易记录,李某收条、银行电汇凭证、储蓄账户明细账,可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实际交易价格,该价格比照当时涉案房屋所在地区二手房价 格,并不属明显过低。汪某称李某、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恶意串通、虚假交易,张某不属善意第三人,但就此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判决驳回 汪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6095号“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 《汪哲诉李慎国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善意取得)》(徐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 民: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