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售房屋,买受人可善意取得
——房屋共有人之一将房屋出卖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并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共有房产案情简介: 1988年,丘某办理将名下夫妻共有房产由养孙章某继承的遗嘱公证。1990年,丘某病故。1991年,章某将该房售予姜 某并办理过户手续。1994年,章某养父张某诉请对诉 争房屋确权。法 院 认 为 : ①从章某与张某养父子关系及丘某遗嘱上看,章某系案 涉房产共有人之一。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章某持丘某为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证、丘某公证遗嘱,将上 述房产出卖给姜某,姜某只能认为章某系该房屋产权人,对其只享有 部分房产权事实并不知情。②姜某已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全部履行 了付款义务,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故姜某作 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房产,依法应予保护。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16号函,见《关于章春云等与张文斌房地产确权纠纷案的请示与答复——特殊情况下,不动产的取得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王朝辉、罗少 华,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 ·请示与答复》(200301/9: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