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就相同事实再起诉
——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为当事人提起后诉,后诉请求产生于 与前诉相同事件中,后诉属于重复诉讼。标签:房屋买卖|无权处分|诉讼程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管辖|重复起诉案情简介: 2007年,陈某起诉简某要求依售房合同交付房屋,简某妻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判决简某交付房屋。2008年,王某 以简某、陈某为被告,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 确认撤销售房合同。法院认为:①前诉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为当事人提起后诉,系为对抗型诉讼。在特定情形下,若后诉请求产生于与前诉相同事件 中,法院应认定后诉属于重复诉讼。②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已为前案生效判决所确认,王某参加该诉讼,明知买卖关系存在而未 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进行抗辩、现其就同一诉讼标的再以优先购买权受 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不应受 理。裁定驳回王某起诉。案例索引: 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2008)集民初字第2326号“王丽红诉简光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对抗型重复起诉的司法认定:程序保障的范围决定判决的效力范围》(黄湧), 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00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