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推定已取得授权情形
——行为人将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出售,合同有无效,须结合 证据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标签:房屋买卖|无权处分|家庭共有案情简介: 2000年,狄某与已故妻子孙某房屋被共同居住的丁某售予万某,并交付钥匙和房产证、装修入住。2012年,因狄某及女 儿管某、女婿丁某换领新证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致诉。 狄某、管某称对丁某售房一事不知情。法院认为: ①诉争房屋系狄某与案外人孙某婚姻期间内取得的合法财产,应为夫妻共有,孙某去世,诉争房屋归属于孙某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配偶狄某和其女儿管某依法继承,在管某既未明确放弃继承,亦未进行析产分割前、本案诉争房屋应为狄某、管某共有。②工某对其与万某就诉争房屋达成转让协议以及协议主要条款内容无异议,据此,可认定丁某作为出卖人就诉争房屋与万某签订过转让协议。管某对购房款收条无异议,应认定管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对其配偶丁某转让房屋一事知晓且同意。狄某自诉争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丁某、管某共同居住,应认定三人系共同居住的家庭 成员。狄某将诉争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丁某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万某,且 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 异议、足见其对诉争房屋买卖是事前知悉且同意的。证人与诉争房屋相邻而居、出 庭证实狄某在房屋出卖后,去过万某居住的诉争房屋做过客,进一步佐证了狄某知 晓房屋买卖一事。丁某作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狄某、管某知晓且同意情况下, 将诉争房屋转让给万某,该房屋转让协议应直接约束狄某、管某。判决狄某、管某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案例索引: 江苏高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072号“万某等与狄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 (201802/256:41);另见《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过户登记纠纷案》,载《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公报》(201801/5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