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债后借住期间再转卖,不构成善意取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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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将未过户房屋抵债给第三人后又借住,借住期间与他人恶意串通,售卖房屋的,该他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借住房|抵债房|善意取得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将购自刘某房产抵偿给陈某,因王某暂无房居住,出具借条建立借住关系。2002年,杨某支付王某购房款,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从刘某变更为杨某的过户手续。2004年,陈某诉请王某、杨某返还房屋。法院认为:①诉争房屋系法院执行案件中,由王某为归还陈某债务而自愿抵偿给其的财产。双方虽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该房屋属陈某所有效力。王某向陈某交付房屋后,因无房居住而又向陈某借住该房屋,其应按约定期限归还该房,但其居住期间擅自将房屋出售予杨某,显系侵权行为。②杨某将购房款交给王某,却与原房主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显系虚假行为。根据执行笔录证明事实,杨某购房时已知晓王某将该房屋通过法院抵偿给了陈某,故杨某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判决杨某返还陈某诉争房屋。案例索引:新疆昌吉中院(2005)昌中民一终字第306号“陈某与王某等财产权属纠纷案”,见《陈行德诉王建美等财产权属纠纷案(从无处分权人处买房并过户的法律保护)》(杨善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