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阻止约定公证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卖方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合同约定的公证生效条件成就,且实际接受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标签: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公证条款案情简介:2000年,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建议对合同利息和付款期限进行修改。2001年,开发公司通知刘某要求30日内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遭拒后,多次拒绝刘某和公证处要求,不再提供其掌握的所有出售合同原件,办理公证手续,但后续接受刘某依约支付的6笔购房款。2001年,刘某诉请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虽然出售合同未办理完毕公证手续最初原因系公证处提出修改建议,但开发公司提出非公证机关建议修改条款的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意见,即30日内以美元支付全部剩余房款,被刘某否定后,开发公司多次拒绝刘某和公证处要求,不再提供其掌握的所有出售合同原件,办理公证手续、系明显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行为、依法应认定出售合同已生效。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刘某,刘某业已接受。在出售合同未办理完毕公证手续之后半年内,刘某仍继续按出售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公司全部接受。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当事人均有履行出售合同约定义务诚意,并未将合同未获公证作为履行出售合同障碍、出售合同已实际履行。判决确认出售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刘某支付余款,开发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刘某与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刘裕俊与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王云飞,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001/3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