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房卡、钥匙并装修,但不能证明购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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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虽有房卡、钥匙并进行装修,但未签购房合同,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购房合同成立的,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购房合同案情简介:2008年,梁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在办理按揭手续过程中,韩某拿出该房房卡、钥匙及装修证据到房管部门提出异议。开发公司不认可与韩某签订购房合同。2009年,梁某起诉韩某及开发公司,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法院认为:①梁某与开发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成立要件,应确认该合同成立。②对韩某当庭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卡、购水票据、钥匙来证实该房屋产权应归其所有的主张,因购房合同未有双方签字、盖章和给付款收据,其他证据亦均系在开发公司不知情情况下所得,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判决确认梁某与开发公司所签合同有效。案例索引:黑龙江七台河桃山区法院(2009)桃民初字第30号“梁海权与韩树凡、辽宁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裁判要旨·民事》(纪凤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6/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