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网签”信息虚假,利害关系人可诉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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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4日
——有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网签行为无效或其信息虚假时,有利害关系一方当事人有权诉请撤销该网签具体行政行为。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网签|房屋行政诉讼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独家销售开发公司商品房期间,办理部分“网签”信息虚假,故判决撤销。2015年,开发公司据此要求住建委撤销时,住建委以需双方共同申请为由拒绝。法院认为:①(案涉网签行为虽从具体操作形式上看,只需房地产开发企业独自操作即可完成,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需住建委以授予密码方式批准其获得登录网签系统资格才能进行登录操作,而登录后的网签信息撤销无论买卖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最终均须向住建委提出申请并经住建委同意方能实现。由此可见,决定网签行为能否完成和存续及认定网签信息是否真实权力在住建委,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住建委默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登录网签信息真实性,故开发公司所诉“网签”行为实质上系住建委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住建委对该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事实上住建委亦对其行使了监管职权。②由于网签登记信息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住建委作为登记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本案所涉房屋网签登记信息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系由第三人虚构所得,开发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该网签登记行为缺乏基本证据和事实根据,判决撤销。案例索引:湖南长沙岳麓区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117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委行政诉讼案”,见《湖南名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品房“网签”中行政机关的职责认定及作为义务》(舒秋膂、刘翰旻),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3/1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