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案例分析:夫妻签订的(忠诚)赔偿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女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在海南相识,2009年7月17日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23日被告男向原告女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女壹佰万元整”。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8年12月11日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019年4月7日,被告男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诉其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原告壹佰万元。此后被告多次出具保证书,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按忠诚协议的内容履行。

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被告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壹佰万元的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类案焦点

1、夫妻之间签订的“赔偿保证书”“空床费”“夫妻忠诚协议”的是否有效

2、夫妻之间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效

3、夫妻约定离婚后所得财产再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虞城县律师刘永升观点

“赔偿保证书”“空床费”“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署的涉及财产问题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亦不违法的应认定为有效。单纯的不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这个损失赔偿实质上为精神损害赔偿,可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对具体财产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但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无效,另外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一方的约定有效,但是约定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所得收入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关的财产约定再分配系无效约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约定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应认定为有效。

忠诚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