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房产认购意向书约定,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预约合同,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意向书案情简介:2002年,仲某与开发商签订意向书,约定商铺对外认购时通知仲某认购,仲某有优先认购权,并约定了拟购商铺面积、均价等,随后仲某依约交纳了2000元意向金。后因开发商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与仲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仲某遂以开发商违约为由,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法院认为::①案涉意向书签订时间在开发商办理有关项目立项、规划等主要手续后、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前,意向书中所指商铺并非虚构,所约定房屋买卖意向存在现实履行基础。同时,该意向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均做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表明双方经磋商,就条件成就时实际进行买卖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对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将来商铺正式预售时开发商优先同仲某订立正式合同,故该意向书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②开发商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意向书中约定将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在争议发生时主张双方所签意向书无效,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综合本地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酌定开发商赔偿仲某经济损失15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7年10月19日判决“仲某诉某开发商预约合同纠纷案”,见《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