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执行仍需承担执行费

——赵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复议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
【基本案情】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 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某对执行法院执行其28400元执行费不服,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赵某称,申请执行人孙某与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22年 1月13日立案执行,孙某于2022年1月28日向贵院申请撤销执行,但执行法 院收取了异议人执行费28400元。执行法院收取异议人执行费不符合相关规定 特请求执行法院退还异议人已缴纳的执行费28400元。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 (2022)渝01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赵某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赵某不服该裁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 撤销执行法院做出的(2022)渝01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




五 、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213

【案件焦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 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是否还需负担执行申请费。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某是否应当缴纳执 行申请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 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 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 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法院决定向赵某收取申请费符合前述规 定,并无不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异议人赵某的异议请求。
赵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执行法院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2022)渝0102执226号 案件时,该院核定的执行申请费28400元,在2022年1月17日发送给被执行 人赵某的《执行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但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在该 案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对前述执行申请费的 负担问题未作约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决定由被执行人赵某负担相关执行申请费,并无 不当。且赵某于2022年1月29日向执行法院缴纳了该笔执行申请费,执行法 院出具了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张,载明了执行申请费收费金额。复议申请人赵 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某已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院收取执行申请费错误,要求 退还已收取的执行申请费284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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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执异 23号异议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 议并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是否还需负担执行 申请费的问题。执行费收取系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行为。执行费的收取源于国 家强制性,以确保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补偿。执行费是法律明确规定 的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其收取后缴纳财政,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 分,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凡是应该收取的必须坚持收取,不得随意减免,以 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十条第 (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可以看出,执行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约定 处理,但不能排除法院对执行费用的收取。关于执行费承担一事,部分当事人 错误认为:执行立案后,双方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在执行过 程未过多参与,执行双方当事人没有或很少占用司法资源,应减免收取执行费。 由于执行法院投入司法资源难以精准量化,假如贸然采纳前述部分执行当事人 观点,将导致几方面问题。一是因无法明确是否收取执行费,以及收取执行费 具体金额,易导致收取执行费管理混乱不堪。二是收取执行费随意性过强,执 行法院干警确定执行费任意权过大,容易诱发执行相关的司法腐败。
执行费的立法本意:一方面,体现执行当事人对司法成本的适当补偿原则。 执行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民事执行,其产生的司法成本不应当 全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执行费用,由执行当事人对国家承担的司法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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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更显公平。另一方面,执行费用的承担 具有对经济活动不诚信一方给予惩戒的作用。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 不能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执行费用在无 约定情况下由被执行人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履行 民事义务。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汤智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