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
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云0102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 书,调解主要内容如下:“一、经原告李某和被告某建设公司确认,被告某建 设公司尚欠原告李某本金9864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563600元及 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 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某建设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李某有权 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3047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上述民事调 解书生效后,被告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李某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 日以 (2021)云0102执557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 院于2021年9月3日以1598436.68元为限对账户名称为某建设公司武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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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69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该账户可用资金为313749.58元。 2019年6月24日,某建设公司(乙方)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甲方) 签订《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约定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定支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 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 他用。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甲方根据 每期工程计量,将支付额度25%的资金拨入乙方开设的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日,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甲方)、 某建设公司(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行(丙方)签订《云 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甲方应 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作,甲方应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到上述专户,甲方应监督乙方按支付用 途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并定期对乙方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述账户仅用于 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乙 方承诺上述专用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挪作他用。乙方接受甲 方对上述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021年9月6日,武定县劳动监察办 公室出具《证明》载明:该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之 规定在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1年10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定支行出具《证明》载明:某建设公司武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性 质为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挪作他用,该账 户还在继续使用。2021年10月29日,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证明》 载明:该公司在武定县开设的账号农民工工资专户还需继续使用。被执行人某建 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
【案件焦点】
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名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应如何处理。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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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 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五华法院冻 结的案涉账户为异议人在承包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但申请 执行人认为相关项目已于2020年12月18日完工,故不能确认该账户中的资金 还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故该账户不应该定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对此异议人 提交了相关项目仍在实际施工的证据,而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 项目已实际完工,故该答辩意见五华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案涉账户的资 金不能因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冻结,现本案因其他原因冻结了
案涉账户内的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对案涉账户的冻结行为应当予以解除。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1)云0102执5576号案件对案涉账户的冻结。
李某对裁定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举证的《工程 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行出具《证明》,武定县 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证明》等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 链,可以证明五华法院扣划的案涉账户为被执行人在承包武定县2018-2019年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 仅用于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 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 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最高 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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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71
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 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 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并 非以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扣划,故案涉账户符合上述法 律规定的不得查封、冻结、划拨的情形。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案涉账户存 在非农民工工资资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案涉账户现仍然处于监管状态下 该账户资金受监管部门监管,故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复议申 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定该案涉账户存在非农民工工资资 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 执异385号执行裁定。
【法官后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 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进一步贯彻落 实《条例》要求,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最高人民法 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做好 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 通知》,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 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 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程序方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 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此处应注意区别,一般情况下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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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第二,实体方面。异议人针对农民工资专用账户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审查中, 首先,应对争议的账户的性质作出认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 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 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工资的资金。一般而言,异议人应提交银行开户的材料,监管部门备案材料等 证据证明账户性质。其次,应查明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否系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 动的农民工工资。如确系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则可依法执行。 反之则不能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后,应审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是否存 在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 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 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第三,在 执行实施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 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 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晓明 陈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