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约定变更履行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判断

——徐某彬诉丰沛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彬

被告(上诉人):丰沛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8日,丰沛公司取得光亮·天润城(一期)的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2017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书》。约定原告徐某彬认购光亮·天润城(一期) ×号楼×层×室商品 房,建筑面积为86.46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揭付款 建筑面积单价为7641元/平方米,总房价为660641元。第三条第一款约 定,签署本协议书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在双方签 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转入首期房款。第二款约定,乙 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并付足定金起7日内到甲方售楼中心完成《重庆市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签订并同时付清应付房款、大修基金及按揭办





理手续费等乙方应付款项。第三款约定,乙方履行完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约定的事项后,乙方方可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否则视为 乙方放弃该优惠条件。第四款约定,若乙方逾期不签订或不按本协议 约定的基本条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 任何条款时,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解除本协议,视为乙方已自动放 弃本协议项下房屋之认购权利,乙方已交定金不予退还。同日,原告 徐某彬向丰沛公司缴纳案涉房屋定金2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认购协议中有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截止时间的约定,但在具体履行该认购协议的过 程中,双方均以其行为对上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的约定进行了 变更。故对丰沛房地产公司辩称系徐某彬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 与丰沛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徐某彬首先违反协议 约定的意见,不予支持。

丰沛房地产公司以徐某彬未缴清房款、大修基金及按揭办理手续 费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应当 向徐某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本案丰沛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 为,故徐某彬诉称要求丰沛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请求,符 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从本案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 知,被告的置业顾问于2017年12月28日同意原告前往其售楼中心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从原告举示的录像资料中也可以看出,被告的置 业顾问也在与原告签订包括签约和按揭须知、个人询问笔录、增量房 交易契税、印花税税务代理协议等内容的合同。而关于被告为何在已 经认为原告违反认购协议的约定,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已于2017年12 月1日终止的前提下,还要与原告签订包括按揭须知、个人询问笔录、





增量房交易契税、印花税税务代理协议等内容的协议,被告所作的“签 订其他资料不能证明一定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明显 不能自圆其说。故虽然双方在认购协议中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截 止时间的约定,但在具体履行该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均以其行为 对上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故对被告辩称系 原告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 原告首先违反协议约定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丰沛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彬定金4 万元。

丰沛公司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沛公司以徐某彬未缴清 房款、大修基金及按揭办理手续费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存在主观过错,故徐某彬提出的丰沛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请求,符合前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 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认购协议虽然并非正式买卖合同,但仍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 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 事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认购协议约定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截止日期达至之后,买方仍未与卖方签订正式 合同,而卖方以续签其他协议等形式就正式合同签订与买方保持意思 联络,应认定双方在认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就原合同签订时间进行了合 意变更。

在证明合意变更的过程中,法院依法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录像等 电子、视频资料证据,符合证据审核的规定。基于该合意变更,双方 之间形成了新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完成正式的缔约,一方不 得任意拒绝履行。虽然被告辩称是因原告未缴清房款、大修基金及按 揭办理手续费,才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该理由不能成 立,由于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 虽然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 据变更后的合意内容,不构成违约。

编写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