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6行终6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协议
七、行政协议 223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基本案情】
杨某某租赁原甲镇镇属百货市场土地4.58亩用于从事教学生产经营活动, 因乡镇合并,原甲镇合并为乙镇。2015年4月30日,杨某某与乙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镇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乙镇政府同意继续将原镇 属百货市场土地4.58亩租赁给杨某某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5 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土地租赁费为3万元/年,如因国家建设 需要或乙镇政府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影响等因素,乙镇政府可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执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杨某某,杨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于一个 月内全部清场,其自行投入的设施设备全部撤离并恢复土地原状,杨某某在协 议终止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
乙镇政府后变更为某街道办。2016年至2017年度租期内,杨某某被告知 案涉土地需被征地拆迁,不再续租。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委托测绘机 构对案涉租赁土地进行测绘,某街道办委托评估机构对杨某某投资设立的教学 仪器设备厂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苗木进行评估。
2021年8月13日,某街道办与杨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根 据《拆迁现场丈量记录》,某街道办应付给杨某某被拆迁的各类房屋及其他建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为798000元,残值由某街道办全权处理;自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20日内,某街道办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后某街道办未 按约定向杨某某支付补偿款。
【案件焦点】
1.《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否有效;2.某街道办是否应该按照《拆迁补偿协 议书》约定支付杨某某拆迁补偿款7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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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某街道办具有其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的法定职责。某街道办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 围内与杨某某协商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本案中,该《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前已经过测绘、评估等程序, 双方均知晓杨某某只是土地的租赁方,经历较长时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签订的该协议,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某某已依约交付了案涉租赁土 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某街道办已进行了拆除,某街道办理应按照协议履行支付 义务。某街道办与杨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虽约定有如因国家建设需要 或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影响等因素,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执行,但必须提前一 个月书面通知杨某某,杨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于一个月内全部清场,其自行 投入的设施设备全部撤离并恢复土地原状,杨某某在协议终止后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补偿的内容,但该租赁协议约定在前,《拆迁补偿协议书》在其后签订, 两份协议的签订主体相同,签订在后的协议内容与签订在前的内容不一致的, 应视为协议内容的变更,因此,被告某街道办应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二 条约定,支付原告杨某某补偿费798000元。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街道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杨某某补偿款 798000元。
某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 裁判意见。
七、行政协议 225
【法官后语】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的《拆迁 补偿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土 地、房屋征收补偿类行政协议,是行政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类行政协议,十分 具有典型意义。
一、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
在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应当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 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次,对行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 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 议无效”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可知,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审查是否存在行政诉讼 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审查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合同无效 的情形。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了四种情 形,即(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 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 施;(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 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情 形,即(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合同双方以通谋虚伪 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 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 同无效。
本案中,某街道办具有其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某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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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杨某某协商订立 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 、相同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内容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合同成立后,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 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后面可能发生的所 有问题,或者因情势变更,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因此,当事人可以本 着协商的原则,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新的协议。如 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 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而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在 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因 此,对相同主体订立的民事合同和行政协议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签订在后的协议内容与签订在前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视为协议 内容的变更,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与原告杨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虽 约定有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甲方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影响等因素,甲方可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执行……乙方在协议终止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的内容,但 该租赁协议约定在前,《拆迁补偿协议书》在其后签订,两份协议的签订主体 相同,签订在后的协议内容与签订在前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视为协议内容的 变更。
编写人: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何庆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