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3)赣7101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3.当事人
原告:投资公司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 第三人: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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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8日17时15分左右,投资公司员工邓某乘坐公司租赁的班车 下班。途中,司机为避让车辆紧急刹车造成邓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 回家休息。次日上午,邓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骶椎骨折。后,交管部门认 定此次事故中司机负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
2022年10月12日,邓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证人证 言、劳动合同、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某市人社局受理后,向投资公司发出限期 举证通知书,告知投资公司对邓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11月11日,投资公司 向某市人社局作出答复,表示邓某确实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 生次日邓某才去医院就诊,目前无证据能够证明邓某的骶椎骨折与交通事故存 在因果关系,故认为邓某不构成工伤。同日,投资公司向某市人社局提交鉴定 申请,请求对邓某的骶椎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某 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未组织鉴定。后,某市人社局认定邓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投资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公司向法院提 交《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对邓某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案件焦点】
法院应否准许投资公司提出的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
【法院裁判要旨】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 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活动,不宜用事后取得的证据来评价行政机 关依据当时的证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应对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 定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理,不宜在诉讼中就工伤认定中涉及 的因果关系直接启动鉴定程序。本案邓某申请工伤时,提交了证人证言、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某市人社局认为根据相关证据邓某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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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确认 159
任,不能仅以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就医为由简单否定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依据 相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立法本意。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针对投资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法院应否准许这一 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是当事人的一 种举证方式,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组织鉴定,以确定工伤认定决 定是否事实清楚。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组织鉴 定,若法院准许投资公司的鉴定申请,属于用事后取得的证据来评价人社局依 据当时收集的证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对于此种争议,本案裁判认为应将本案置于行政诉讼前提下予以考量。
首先,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的活动,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证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 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 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 机关未组织鉴定导致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 撤销行政行为,而非由法院组织鉴定以推翻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涉及的鉴定,既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 的鉴定,又包括法院委托鉴定部门的鉴定,并不包含行政程序中未进行鉴定而 在诉讼程序中进行鉴定的情形。投资公司如认为某市人社局未组织鉴定造成工 伤认定决定的事实认定不清,应该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事实认定不清,而非向 法院申请鉴定以查清因果关系。法院居中裁判,不能为投资公司或者某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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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查清因果关系。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投资公司认可邓某在下班途中因交 通事故摔倒,但否认构成工伤,其应当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证据证明邓某的 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投资公司未按照人社局通知的期 限举证或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投资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但投资公 司仅向人社局提交一份《鉴定申请书》。“提交鉴定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 免除投资公司的举证责任,也不能将证明是否属于工伤的责任转移给某市人社 局,由某市人社局组织鉴定以确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因此,投资公司不能以某市人社局未查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在诉讼 程序中申请鉴定来主张工伤不成立,其鉴定申请不应得到准许。
编写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李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