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疾病体内产生酒精达到醉酒标准,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祖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吉71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祖某




3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某市交警支队)、 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17时20分许,祖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其他小型轿车首尾 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某市交警支队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值为 458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祖某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检 测。在前往医院途中,祖某向民警表示其肝功能异常,体内自行产生酒精,医 生建议其不得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4日,某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 出《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结果为祖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34.09mg/100ml。 祖某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表示无异议。2021年11月25日,祖某前往 医院就诊,医师诊断祖某为意识障碍、自酿酒综合征。2021年12月13日,某 市交警支队告知祖某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祖某未进行陈述、申辩,不 要求听证。某市交警支队遂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祖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 处罚。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市交警 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祖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案件焦点】
1.依据祖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否能够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被 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 与检验》(GB 19522—2010) 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 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本案中,祖某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数值为 458mg/100ml, 经静脉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334.09mg/100ml, 某市交警支队据




一、行政处罚 35

此认为祖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祖某主张患有自酿酒综合 征,其提供的最早诊断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并非在行政处罚前已诊断患 病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 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即使祖某未饮酒, 在明知自身肝功能异常,存在醉酒驾驶风险,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符合上 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某市交警支队对祖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某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进行审查核实 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并无不当。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祖某的诉讼请求。
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4.0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某市交警支队经 过法定程序认定祖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市政府复议 维持某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亦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 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 得驾驶机动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醉酒的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并 不限制酒精的来源为酒类。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即 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故对祖某未饮酒,体内酒精系自身疾 病产生,不能认定为醉驾的主张不予采纳。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 危害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第一,不论是否饮酒,只要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就构 成醉驾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 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 后驾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 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 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 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罪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 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认定醉酒的标准为 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比例,并未限制酒精的来源一定是饮酒。只要机动车驾驶人 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即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因自身疾病致使血液内产生酒精妨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影响驾驶人各 方面的感官判断,一旦操作失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 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保护驾驶人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言, 驾驶人在申领驾驶证后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患上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应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 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不再驾驶机动车,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一、行政处罚


37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 护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属于严重 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 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定 罪免刑,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进一步明确对于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理念。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