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版社诉乙出版社、某书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甲出版社
被告(上诉人):乙出版社、某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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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基本案情】
甲出版社成立于1952年12月,涉案图书是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 系列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时,甲出版社系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甲出版社多年以来始终悉心培 育涉案品牌,涉案图书自发行以来获奖无数,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近日,甲出 版社发现某书店销售乙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主编:龚某;版次2018年6 月第1版);此外,甲出版社发现乙出版社还出版了其他系列图书,并在网络 渠道公开售。甲出版社认为乙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涉案商标 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涉案图书的升版”,加之涉案图书错误较多, 故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甲出版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亦 构成虚假宣传,某书店作为涉案图书销售主体,亦构成侵权。
【案件焦点】
1.图书名称受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认定标准;2.如构成侵 权,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并非问答式科普图书中的通 用名称,该图书名称经过甲出版社的长期、稳定的使用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 显著性,起到了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 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书籍、印刷出版 物等,被控侵权商品为图书,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与涉案商标相较,被控14 款侵权图书在封面上均标识有涉案商标字样,虽部分款图书名称中添加了词语 或短句以修饰涉案商标,然从中文词组的构词习惯及词汇语义来看,在偏正结 构中涉案商标更具识别度,属核心要素,综合考虑乙出版社的使用方式,可以 认定乙出版社具有攀附甲出版社图书知名度的意图,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涉 案商标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195
一项、第八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 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2019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 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 、乙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甲出版社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并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书店立即停止侵害甲出版社享 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 、乙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旗舰店首页连续七日刊 登声明,并在报纸刊登声明一次,以消除因其实施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 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 体上公布本判决,费用由乙出版社承担;
三 、乙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出版社经济损失500000元 及合理开支100000元;
四、驳回甲出版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乙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图书名称具备了较高的知名 度及相当的商业价值,然而对于这部分图书名称商品权的保护方式则尚无定论。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兼具商业标识属性的图书名称可通过寻求商标权予以保护, 厘清了保护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的因素和相关认定标准,并积极寻求权利人利 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对于图书名称乃至其他类型作品名称的商品权 的保护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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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与图书名称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及反不正 当竞争法。然鉴于图书名称的表达一般不足以达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要求的独 创性标准,即其并不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不宜适用著作权法 予以保护。至于将图书名称纳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则具有其合理 性,原因在于对于图书名称进行保护的实质是保护该图书名称背后所蕴含的商 业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被纳入商标法予以保护的图书名称理应符合法 律对商标的要求即具备一定的显著性,足以区别商品来源。此外,根据相关法 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图书名称的保护应当是择一 保护的方式,即如果商品名称已经获得商标注册,或者达到了未注册驰名商标 的程度,应优先通过商标法保护图书名称;只有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名称才 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不过对于图书名称获得注册商标前后, 权利人也可以分段获得反不正当競争法以及商标法的保护。
如前所述,图书名称应当具备相当的显著性才有可能被纳入商标法的保护 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着重判断某一图书名称是否具备显著性,具 体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图书名称使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图书名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由同一主体连续、稳定地使用,那么相关社会公众会更易将图书名称与权利人 建立稳定的联系,即便存在其他主体使用该图书名称,相关社会公众也不会轻 易割裂图书名称与权利人的联系。
第二,图书名称的商标性使用情况,如前所述,对图书名称进行保护实质 是在保护其背后隐藏的商业利益,当然在维护权利人享有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 维护了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即防止相关公众混淆或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第三,图书名称的知名度和识别力,图书名称的知名度高低与是否通过使 用获得显著性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高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可以提高显著 性,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若知名度过高,可能会削弱图书名称指示商品来源的 作用,从而损害其显著性,甚至该图书名称会沦为通用名称。
此外,由于图书名称本身几乎都属于现代汉语中的普通词汇,有其固有的
三 、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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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即便该图书名称因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仍然不能阻却其他 主体对此类普通词汇的正当使用。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对图书名称是否属 于商标性使用施以更高的标准,避免利益失衡。
编写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陈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