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陶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5民终75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颜某
被告(上诉人):陶瓷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省版权局就美术作品《柿柿如意 杯》《柿柿如 意——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颜某。颜某请求保护的作 品灵感来源于自然界中成熟的柿子形态:《柿柿如意 杯》作品通体颜色为 柿黄,杯身上部直径大于下部直径,杯底侧面均刻有四瓣对称的柿子叶,叶片 呈桃心状且相连,叶面上勾勒出五根筋脉;《柿柿如意 壶》作品的壶身、 把手、壶嘴通体柿黄;主体壶身为四瓣筋纹壶身,四瓣筋纹间隙平缓,壶盖四 片叶子相连,每片叶子均有五根筋脉,兼具实用价值和观赏价值。2022年7月 21日,颜某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经现场清点:陶瓷公司住所地存有涉嫌侵权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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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品杯400个、成品壶21000个,半成品若干。颜某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具 有独创性,虽然灵感来源于自然界成熟的柿子,但绝非简单地移植,上述美术 作品在保留柿子颜色、基础造型的同时,结合杯子和茶壶本身的功能性,对杯 底侧叶片的选择、壶身造型、弧度处理、壶盖的表达等方面作出了自己审美的 选择判断,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之要求,应当受到保护。
【案件焦点】
1.取材于公有领域素材的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2.实用 艺术品构成“作品”的法定条件,即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其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 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颜某主张权利的 《柿柿如意 杯》《柿柿如意- 壶》作品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著 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其“艺术”方面的保护。案涉作品灵 感来源于自然界中成熟的柿子,作者在保留柿子颜色、基础造型的同时,结合 杯子和茶壶本身的功能性,对杯底侧叶片的选择、壶身造型、弧度处理、壶盖 的表达等方面作出了自己审美的选择判断,足以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和就具体 表达做出的独特选择、安排和设计,同时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认定为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陶瓷公司未经颜某许可,生产销售与 案涉作品《柿柿如意 杯》《柿柿如意——壶》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且陶瓷 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合法或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应 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案涉作品的侵权。鉴于颜某并未提供自己损失或陶 瓷公司获利方面的证据,根据案涉作品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陶瓷公司侵权 行为的性质、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颜某为维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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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十 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
一 、陶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案涉美术作品《柿柿如意 杯》《柿柿如 意——壶》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二 、陶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颜某经济损失(含合理 维权费用)40000元;
三 、驳回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陶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福建省德化县是全国最大的陶瓷茶具生产基地,茶具生产商基于公有领域 素材创作的茶壶茶杯样式多样、品种繁多。本案属于保护陶瓷知识产权、维护 著作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增强陶瓷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保障陶瓷从 业者的合法权益,繁荣陶瓷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 、取材于公有领域素材的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 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见, 独创性是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颜某创作的《柿柿如意 杯》《柿柿如意 壶》作品,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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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自然界中成熟的柿子形态。《柿柿如意——杯》杯底侧面均刻有四瓣对 称的柿子叶,叶片呈现桃心状且相连,叶面上勾勒出五根筋脉;杯身上部直径 大于下部直径,通体颜色为柿黄。作者化繁就简、些许修饰、点到为止,将柿 子自然样式与杯子器型完美结合。《柿柿如意——壶》的主体壶身为四瓣筋纹 壶身,四瓣筋纹间隙平缓,而非传统的一捺底、泾渭分明。弯流擎出、恰到好 处。壶身、把手、壶嘴通体柿黄,颜色鲜艳。壶盖呈现四片叶子相连,每片叶 子均有五根筋脉,壶提手倾斜,便于拿起。可以看出,整个作品虽然灵感来源 于自然界中成熟的柿子,但颜某并非对柿子的简单再现。案涉作品在保留柿子 颜色、基础造型的同时,结合杯子和茶壶本身的功能性,对杯底侧叶片的选择、 壶身造型、弧度处理、壶盖的表达等方面作出了自己审美的选择判断,化繁就 简,体现作者的独特个性,加之柿柿如意与“事事如意”谐音,又有极好的寓 意。因此,案涉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 要求。
二、实用艺术品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一般构成 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 三是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除了同时满足作品的上述三个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美术作品的特 殊构成要件:一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二 是具有审美意义;三是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 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 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 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 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 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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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 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 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 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案涉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高度的艺术造型,该茶具的 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否分离。具体来说,案涉作品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杯子 和茶壶的容器,使其具备放置、容纳茶水、茶叶等功能。该茶具的艺术美感主 要体现在杯子和茶壶外部纹路、色彩搭配、造型样式等设计上,通过在传统风 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换句话说,若改动 其外部杯底端纹饰、颜色、壶身造型、壶盖搭配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茶具放置、 容纳茶水、茶叶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案涉作品的实用功能与艺 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综上,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其“艺术”方面的保 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通常以线条、色彩等来表现,并且应该满足美术作品 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创作灵感来源于公有领域素材的实用艺术作品, 只需其具有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对公有领域的素材简单复制或模仿,也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编写人: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徐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