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投保单部分内容涂改且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的,保险人应当证明涂改部分与投保人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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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122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黎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某劳务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处投保团体意外伤 害保险并提交《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 单》),《投保单》载明投保人、工程名称、投保内容、保障项目、保险期间、 计费方式等内容,其中《投保单》计费方式“劳务总造价:860万元”前方框 内有手写划勾,其后手写部分内容为“工程造价4300万元”,并排内容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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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总面积:33155平方米”,前有打勾后又涂销打叉的痕迹,手写及涂改内容均 无某劳务公司盖章确认。其后,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签发《建筑施工人员团 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保险单》载明的计费方式 为按工程造价4600万元计收,其余内容与《投保单》完全一致,某劳务公司 签收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2020年3月19日,黎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住 院治疗,产生医疗费80607.59元。同年6月1日,经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认定黎某某受伤为工伤。同年9月10日,经重庆两江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 定黎某某为伤残八级。事故发生后,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申请保险 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支付伤残保险金120000元及 医疗保险金30000元。审理中,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答辩称,某劳务公司没 有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对黎某某的赔偿取决于某劳务公司是否增加保费足额 投保。若某劳务公司不同意增加保费足额投保,则保险人只应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进行比例赔付。
【案件焦点】
《投保单》内容有涂改,涂改前内容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投保人未 对《投保单》涂改内容进行确认的,应以《投保单》内容为准还是《保险单》 内容为准。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投保单》上绝大部分内容均为保 险人事先拟定印制,某劳务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时双方已就投保工程情 况、适用条款、保障内容、劳务总造价、施工总面积、保险期间以及保费金额 等内容达成合意,除计费方式外,《保险单》上内容与《投保单》上内容亦完 全相符。在双方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计费方式“施工总面积”前方框处明显 有涂改痕迹,且计费方式系在“劳务总造价”前方框内打钩,“工程造价: 4300万元”为手写添加,若是双方合意变更计费方式,应当由某劳务公司予以 签字盖章确认。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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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手写部分为何人所写,亦无证据证明该手写添加内容系在某劳务公司盖章前 已形成,某劳务公司亦否认为其公司填写,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应当承担双 方已合意变更计费方式的举证责任。从《投保单》中载明的计费方式“劳务总 造价860万元”及“施工总面积33155平方米”来看,与某劳务公司投保时提 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载明内容相符,且除《建设工程施工劳 务分包合同书》外,某劳务公司陈述未再向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提交其他书 面材料,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某劳务公司投保时提交了除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外的其余书面材料中有载明工程总造价为 4300万元。因此,按照《投保单》内容所示,某劳务公司系在计费方式“劳务 总造价:860万元”前打勾,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 方对计费方式的约定为按工程总造价4300万元收取,故因《投保单》计费方 式有涂改且涂改部分未与投保人达成合意,某保险公司江北支公司对某劳务公 司系不足额投保应按比例赔付的辩称未予采信。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江北支 公司支付黎某某相应保险理赔款及医疗费。

【法官后语】
一、本案争议焦点及剖析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 成部分,投保单上内容有涂改,且涂改部分内容未经投保人确认的,保险人应 当证明就涂改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合意,不能证明的,保险人主张以保险单内容 为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单的性质为要约。保险实务中,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统一印制,尤其 在单位投保时,双方事前已就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障内 容等协商一致,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上已印制上述内容,仅需投保人盖章确认 即可,保险人再据此签发保险单。投保单内容通常具体、确定,亦表明经保险 人承诺投保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 面要约。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要约后签发保险单即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 约的内容一致。保险人对投保单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新要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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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保人作出承诺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书明显区别 在于保险合同并不仅仅指保险人签发的保单。“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签 发的其他保险凭证均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约定,都属于保 险合同理赔的凭证和依据”。故保险合同非以投保人与被保险形成时间在后的 合同书为准,投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投 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内容相互印证时,保险单才得以成为保险合同 内容。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投保 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 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由此 可知,保险单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应当与投保单内容保持一致。若 保险人对投保单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内容与投保人重新达成 合意。但在保险业实务操作中,保险人未就变更内容与投保人重新达成合意的 现象屡见不鲜。在投保单内容有涂改且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认定保险合 同内容效力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涂改内容在其他保险凭证上重复记载并经投保人确认。此种情况下, 虽然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被涂改,但通过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的相同内容 且内容已经投保人确认,可知保险人与投保人已就投保单上涂改内容达成了变 更合意,故涂改内容合法有效,对投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涂改内容未在其他权利凭证上重复记载,但保险人已就涂改部分向 投保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后记载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保险合同内 容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此时,保险人已 尽到说明义务,且投保人同意变更投保单内容,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内容为保险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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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涂改内容未在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保险人亦未向投保人说明并经 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单载明内容为准。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合同,投保单及保 险单所使用文字、表述及概念均有专业性,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内容是保险 合同的特别条款的来源及依据,亦是每份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不同之处, 反映投保人最初的投保意愿。若保险人对投保单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未与投 保人重新达成合意的,径行签发保险单并将保单及保险条款送至投保人,投保 人作为缺乏专业保险知识的消费者,在保险人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通常仅关 注保险费金额、保障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一致,对其他种类繁多的条款一一核对 的可能性较小,要求投保人发现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并及时向保险人提 出书面异议无疑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旦发生 保险事故引发纠纷,对于保险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投保人方才知晓保险合同 内容有所变更,显然对于投保人极为不利。故投保单上内容有涂改的,应当由 保险人证明涂改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合意,否则涂改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合同 效力。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及延伸思考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公民个人、市场行业分散风险 的重要经济手段。鉴于保险合同大都采取格式合同形式,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否 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往往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投保人在投保单 上填写内容是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的来源及依据,最能充分反映投保人的投保 意愿。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签发的其他保险凭证均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 约定,都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的凭证和依据。只有在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 凭证内容相互印证时,保险单才得以成为保险合同内容。本案中,保险单内容有 涂改的,其与投保单上就计费方式的内容记载不一致,应由保险人举证证明已就 涂改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合意,不能证明的,涂改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合同效力, 保险人主张以保险单内容为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裁判对规范保险活动、 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编写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郭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