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诉郭某甲、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1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郭某甲
被告(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1日,案外人韦某甲驾驶桂×4号车辆由西往东左转弯车道停 车等候信号灯放行在前,案外人张某甲驾驶桂×0号车辆搭载田某甲和田某乙在 同向车道等候信号灯放行在中,郭某甲驾驶陈某所有的闽×8号车辆在后,闽× 8号车辆前部与桂×0号车辆后部发生碰撞致使桂×0号车辆前部再与桂×4号车 辆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甲、田某甲、田某乙受伤的交 通事故,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单方过错作用造成此事故,郭某甲负事故的 全部责任。
郭某甲驾驶的闽×8号车辆,在乙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
29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险,保险合同用加粗、涂黑字体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 吊销、注销期间…… ”
郭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8月23日,准驾 车型C1, 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23日至长期;副页记载:自2022年3月21 日恢复驾驶资格。2022年3月17日,交通警察支队向郭某甲出具《公安交通 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郭某甲于2022年1月31日,实施驾驶 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二百元。
因张某甲所有的桂×0号车辆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故张某甲向甲保 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向张某甲支付了29600元。
【案件焦点】
乙保险公司能否以郭某甲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 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郭某甲处于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状态,故乙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责任范围 内免赔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乙保 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已产生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91
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郭某甲向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9600元; 二 、驳回甲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甲驾驶被保险车辆 发生事故时其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但之后郭某甲得以申请办领了新 的驾驶证,新的驾驶证记载的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早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 系行政主管部门对郭某甲驾驶资格的追认,证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 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此外,涉案事故发生时郭某甲的驾驶技能 符合安全要求,郭某甲的驾驶行为并未显著增加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根据保险 法的近因原则,驾驶证脱审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乙保险公司的拒 赔理由不成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 、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9600元; 三 、驳回甲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无证驾驶”,现行法律规定未明晰其概念。实务中已达成的共识是, 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符、 持有被注销的驾驶证。这些情况属于明显的实质上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形。对 于驾驶证超期未审、驾驶证被暂扣,以及驾驶证扣分过多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 动车等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免赔的“无证驾驶”的范畴,需要进一步审查。
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主张免赔,本质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和评价的问题,因此应当以尊重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是否具有安全合格的驾驶 技术为评判标准,坚持近因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对合同 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和评价,以此方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分两种
29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合同明确约定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属于免赔事由,保险人 以此主张免赔的。对于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则应当尊 重意思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 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的免责事由后,还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这些免责条款,按照投 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予以说明保险人应当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尽说明、 解释之义务。因此,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保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予 以支持;如果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则不应支持。
第二种情形,合同未明确约定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属于免赔事由的,只 是约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的,保险人以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驾驶主张 免赔的。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在法律层面 和价值取向层面需要法官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与评价。
法律规定层面,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者的解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 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故不能对“无证驾驶”作扩大解释。对“无 证驾驶”的解释应限定在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未取得主管部门认定的驾驶资 格;二是取得驾驶资格后被主管部门取消。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并不属于这 两种情形,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人员在超过期限一年内申请换证的,给予行政处罚后, 按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溯及至前次有效期满日,由此, 可以判断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能力,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 驾驶。
价值取向层面,坚持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 排除无关之事来防范道德风险。任何的保险均只能对约定范围内的风险予以承 保,投保人发生了损失,如果能判定导致损失的原因是承保的风险,则保险人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93
应当支付保险金,反之则无须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如果“无 证驾驶”的行为并不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合格的驾驶人是通过专业的 驾驶资格考试,其驾驶技术、车辆的熟悉程度不会因为驾驶证短时间的超期而 产生影响,持过期驾驶证驾驶的行为没有增加承保风险,故“无证驾驶”的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驾驶人过失引发碰撞,该 风险属于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以此才能发挥保险“分担风险,消 化损失”的功能价值。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认定不属于免赔的范畴,对保险人的主张不予 支持。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陈宗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