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物玻璃脱落,所有人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应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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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某保险公司诉张甲、吴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张甲、吴乙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2日,张甲、吴乙所有的某小区1号楼3单元1102室的南侧 外墙玻璃不明原因脱落,导致停放于楼下的属于案外人刘某的轿车损坏。
刘某于2017年11月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 险、全车盗抢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6981 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2020年3月11日20 时至12日20时甲村区境内出现6~7级阵风,其中12日5时55分出现极大风 速14.3m/s,风力达7级。2020年3月12日8时许,刘某报警称其停放在某小 区1号楼西侧的保险车辆被砸,二位民警到达现场后查明,3月11日夜间至12 日凌晨,某小区1102室南侧一块外玻璃原因不明发生脱落,击中停放于1号楼 西侧的保险车辆和另一辆轿车。2020年3月12日8时许,案外人刘某同时向某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81

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随即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确认定损金额为 42280元,包括更换举升门玻璃、全景天窗前玻璃及滑动天窗框架等7项零部 件费用29880元,辅助材料1项500元,维修项目9项11600元及外修1项300 元。案外人刘某将保险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某汽车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维修,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于2020年4月1日出具 《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 给某保险公司。2020年4月1日及9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某汽车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就保险车辆分别向某保险公司出具金额为41980元及300元的 劳务并维修费发票。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案外人刘某赔付41980 元,支付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00元。吴乙、张甲夫妇为外来务工人员, 其所购置的某小区1102室住宅未办理权属登记。2020年3月12日某小区1102 室玻璃脱落事件发生后,小区物业随即联系吴乙,当时吴乙全家春节返乡尚在 济阳,后于4月返回甲村。

【案件焦点】
高层建筑物玻璃脱落所有人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某保险公司已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42880元, 取得对实际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有权根据吴乙与张甲在事故中的责任要求赔 偿。本案中,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并非建筑物本身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而是 建筑物上安装的玻璃脱落造成的损害。窗体、玻璃等应当视为建筑物的组成部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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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某小区 1102室窗体玻璃脱落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此,某小 区建筑物窗体为开发商统一建造,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新建小区房产使用人无 法预见窗体外侧玻璃会自行脱落而及早更换,此小概率事件通过正常维护亦无 法避免;吴乙与张甲春节离开住所时关闭了门窗,已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且 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当时刮起7级大风有一定的客观联系。综合以上事实, 吴乙与张甲作为1102室所有人对其完全不存在过错已尽到证明责任,如依法予 以推定,过于严苛,显失公平。故某保险公司要求张甲、吴乙全额支付理赔款, 证据不足,难以支持;张甲、吴乙根据其经济能力,同意按理赔款20%给予某 保险公司补偿,已尽诚意,有利于化解矛盾,予以准许。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张甲、吴乙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补偿款8456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 春节离开住所时已关闭门窗,且其作为普通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无法预见新 建小区窗体外侧玻璃会脱落并及早更换,且玻璃脱离与当时的7级大风有一定 的客观联系,因此综合上述情况,被上诉人作为产权所有人已证明其对本案损 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未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补偿上诉人部分 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83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高层建筑物玻璃脱落所有人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是否应免除 赔偿责任的问题。
现代社会,住宅向高层发展,城市高楼大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 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高空坠物一般都是动作电影里才 有的情节,俩主角在高楼外过招时,高楼的玻璃窗、外墙时不时就碎了,然而 这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也常有发生。本案中,张甲、吴乙所居住房屋窗体外侧 玻璃脱落,致使案外人刘某轿车被砸坏,造成某保险公司的损失,某保险公司 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吴乙承担赔偿责任。但张甲、吴乙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 过错,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所有人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应免除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 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 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 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 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 二,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此时的责任承担属于按照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依
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 人追偿。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 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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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建筑物窗体有一定特殊性,为开发商统一建造,不同于高空抛物,按照日 常生活经验,新建小区房产使用人无法预见窗体外侧玻璃会自行脱落而及早更 换,此小概率事件通过正常维护亦无法避免。如果掉落窗户不属于违章建筑, 窗户的所有人应该对窗户使用有注意义务。天气恶劣时应及时关闭窗户,避免 如有螺丝松动或者天气原因造成窗户脱落致人损害。当窗户的所有人未尽到审 慎义务,致使窗户脱落造成车辆受损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掉落的窗 户系违章建筑,该窗户搭建之时就已经因其“违建”而存在安全隐患,如若再 加上恶劣天气,就增加了安全隐患的发生概率,违建窗户所有人作为侵权人应 该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窗户所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高空抛物坠物能明确侵权人的,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 条的立法精神来看,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本条法律 条文背景下,力求最大限度地查清客观事实,这时举证责任就体现出了一定的 特殊性。受害人往往无力查明、举证证明实际侵权人,便需要公安机关等机关 的介入,包括调取物业监控、治安监控,走访、询问知情人员等。最高人民法 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要求人民法院应 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 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地查找确定直接 侵权人。但是,如果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给予补偿,是公 平损失规则的具体运用,也是高空抛物、坠物加害人不明时的补偿方式,亦是 利益平衡的表现。建筑物使用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出差、房屋无人居住、门窗 紧闭、无致害物品等方式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此时,建筑物使用人便免予承 担赔偿责任,规则的事先明示也引导建筑物使用人行为更加谨慎,最高人民法 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要求尽量限缩可 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也体现了最大限度查明客观事实和平衡保护的 意蕴。
本案中,张甲、吴乙作为建筑物使用人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并未在房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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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居住,且门窗紧闭,作为普通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无法预见新建小区窗体 外侧玻璃会脱落并及早更换,且玻璃脱离与当时的7级大风有一定的客观联系, 这足以证明其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免除张甲、吴乙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