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鹤岗分行申请某家电公司等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破监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纠纷
3.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甲银行鹤岗分行
被申请人: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某商贸公司
【基本案情】
在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商贸公司(以下合称某家电公司等三公 司)分别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管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将 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处理。一审法院裁定对该三 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甲银行鹤岗分行作为某家电公司的债权人,认 为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未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不应 予以合并破产清算。但是,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其 在两公司均持股;案外人孟某某曾担任某科技公司投资人、某商贸公司负责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某家电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销售,厨房及日用杂货 批发等;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某商贸公司 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等批发兼零售。某家电公司的经营场所为某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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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房产。某商贸公司无独立账套,与某家电公司共用一个账套;某家电公司 等三公司记账凭证、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和银行业务凭证上,均有案外人史某某 名字;某科技公司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700万元、某商贸公司向银行的借款 800万元均由某家电公司入账;某商贸公司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998万元亦 由某家电公司入账,某科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某科技公司向银行的借款 1952.5万元,某家电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案外人张某、王某向银行的借款700 万元由某家电公司入账,某科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初步查看情况及意见》载明:第一,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 虽名义上是三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实际上是以某家电公司为中心,作为一 个整体生产经营,实际经营地址相同,经营办公场所和实物资产及单位员工均 混同使用。第二,实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法明确账载明细,无法区分资产的 具体归属,也无法获取入账原值、累计折旧等金额,无法与科目余额表中金额 配比、核对。第三,在财务上体现为某商贸公司的业务在某家电公司和某科技 公司中进行账务处理,其不存在独立账套,导致财务收支配比不合理,财务出 现合并处理的情况。第四,财务处理中发现: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之间存在数 量庞大且密切交叉的资金往来,相互担保、相互抵押,贷款单位与贷款实际使 用单位混合使用的情况,导致占用其他单位贷款资金。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资 产负债项目中债权债务、实物资产重叠程度过高,存在账务处理收支不配比, 占用贷款资金以及相互抵押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不清晰。初步审计以及现场勘 查中,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追根溯源,但某家电公司等三公 司的人员已经发生大量流动,相关问题没有知情人、经手人、责任人。业务的 重叠度高,实际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同,也无法明确实际业务的连贯性及合 理性,更无法明确实际的债权债务情况,无法严格意义上区分某家电公司等三 公司的收支及财产情况,初步认定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务资产存在混同,无 法区分。
【案件焦点】
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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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管理人 组织核实,该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和资金使用存在高度混同,且公司 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借款和担保。又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某家电公司 等三公司资产负债项目中债权债务、实物资产重叠程度过高,存在账务处理收 支不配比,占用贷款资金以及相互抵押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不清晰。某家电公 司等三公司无法明确实际业务的连贯性及合理性,更无法明确实际的债权债务 情况,无法严格意义上区别各公司的收支及财产情况。为充分保障某家电公司 等三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鹤岗中院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召开某家电公 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听证会,并无债权人就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 破产提出异议,故根据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在人事、资产、财务等各方面高度 混同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单独清算债务区分成本过高,损害各债权人公平清偿 的利益,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 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
甲银行鹤岗分行不服一审裁定,提起复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合并破产裁定不服提起复议的案件。人民 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 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 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 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结合甲银行鹤岗分行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陈述的意 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二是某 家电公司等三公司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并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三是区 分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产成本是否过高;四是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否损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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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债权人利益。
关于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问题。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 被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个债权人提起诉讼,相关债权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确认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某家电公司和 某科技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某商贸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无存款。2019年,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以 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分别向执行法院黑龙江 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3月22日,执行法院针对 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的破产申请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三公司的执行, 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21日,执行法院以某家电公司等 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分别裁定受理某家 电公司等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均已具备破产原 因,且该三公司已经分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并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 形问题。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虽然在形式上是三个独立的 企业法人,但是该三公司系关联企业,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具体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人事管理方面,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均由同一控制人 控制,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孟某某,孟某某亦系两公司 控股股东,且某科技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交叉,某家电公司等三公 司共用财务人员,该三公司亦自认孟某某系该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场 所和经营业务范围方面,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在某市某区某路金街综合楼 均有经营场所,且该房产为某科技公司所有。某家电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的经营 范围均包括销售家用电器,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上下游经营关系。 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亦自认某家电公司可以影响某科技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的经 营决策,再结合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中载明的“某家电公司等 三公司以某家电公司为中心、作为一个整体生产经营”的情况,即某家电公司 等三公司在经营场所和经营业务方面存在混同,某科技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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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上缺乏独立意志。在财务管理方面,第一,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之间存 在互相担保和混同使用资金情况,并可能存在某家电公司损害某商贸公司和某 科技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某商贸公司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98 万元,某科技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某家电公司自认该笔借款实际 由该公司使用;某科技公司向甲银行鹤岗分行借款1952.5万元,某家电公司为 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案外人张某、王某向乙银行鹤岗大陆支行的两笔借款 700万元,均由某科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且某家电公司自认该两笔借款实际 系该公司借款并使用。第二,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务管理相互不独立。除上
述1952.5万元以外的三笔借款均由某家电公司入账外,某科技公司在某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700万元和某商贸公司在甲银行鹤岗解放路支行的借款800 万元亦均由某家电公司入账,但在某家电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簿上未明确体现入 账原因,款项实际性质及用途等情况不明;某商贸公司无独立账套,与某家电 公司共用一个账套。第三,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大额借款, 但在缺少合同等书面材料佐证的交易背景下,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难以 确认。根据某科技公司与某家电公司内部往来账簿、会计凭证载明的内容,表 明2009年至2017年,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某 科技公司可能存在欠付某家电公司67652551.18元款项的情况。根据某家电公 司等三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以上三点表现,再结合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自认 某家电公司可以影响某科技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的财务管理的陈述,可以认定某 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财产发生混同。综上,根据某家电公司等 三公司在人事管理、经营场所和经营业务范围,以及财务管理三方面持续高度 混同的情形,可以认定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作为关联企业已经丧失了法人意志 独立性和法人财产独立性,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关于区分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产成本是否过高问题。根据某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意见》载明的关于“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资产负债项目中债权债务、 实物资产重叠程度过高,存在账务处理收支不配比,占用贷款资金以及相互抵 押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不清晰。初步审计以及现场勘查中,已经花费了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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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物力和时间去追根溯源,但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的人员已经发生大量流 动,相关问题没有知情人、经手人、责任人;业务的重叠度高,实际贷款人和 实际使用人不同,也无法明确实际业务的连贯性及合理性,更无法明确实际的 债权债务情况,无法严格意义上区分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的收支及财产情况, 初步认定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务资产存在混同,无法区分”的内容。结合某 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无法区分相关款项交易的性质和实际使 用借款的主体不明等问题,可以认定区分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产成本过高, 厘清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难度较大。
关于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否损害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在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该三公司系关联企业且法人人格高度 混同,以及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其实际上已不具备单独破产清算的条 件。若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各自单独破产清算,则即使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 债权清偿率相对较高,也系因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当关联关系所致,其他债权人 的公平清偿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 算可以使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既有利于缩短清理关联企业资 产、负债的时间,降低清理成本,也有利于从实质上公平保护关联企业债权人 的整体清偿利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银行鹤岗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当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标准问题仍然是司法实务界 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其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裁判标准。在认定某家电公司等 三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且均具备破产原因的前提下,本文主要围绕某家电公司 等三公司是否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条件展开论述,即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 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的认定标准,以期厘清实质合并破产 清算案件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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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
(一)资产混同
一般是指企业各自的财产和负债难以区分,导致无法准确界定用于清偿的 破产财产。主要表现为:(1)关联企业间财产权属不明。比如,货币资产、固 定资产等难以区分。又如,在某秸秆制品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中,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表面看X 公司、K 公司名下有单独登记的土 地使用权、厂房或办公楼等不动产,但各公司名下不动产,均是由X 公司、K 公司先后直接或间接出资购置的,初始购置资金却无法区分”。①(2)关联企业 内部随意转移资产或调拨资金。例如,在前一表现举例的案件中,山东省东营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K 公司财务部专门下设融资部,负责五家公司的融资业 务。融资部根据不同情况以具备授信条件的某个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借款, 或以某个公司的名义向非银行机构借款,所融资金统一调度使用”。②(3)融资 与使用不当分离。如一个关联企业对外贷款,资金却由另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 使用。就本案而言,某商贸公司向银行的借款以及某科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 借款,均由某家电公司使用。(4)对个别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离难度较大。可以 表现为分离资产和负债困难或成本过高。此外,上述四种表现导致的资产混同 程度往往还应考虑持续时间。就本案而言,根据某科技公司与某家电公司内 部往来账簿、会计凭证载明的内容,表明2009年至2017年,某家电公司与
某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某科技公司可能存在欠付某家电公司 67652551.18元款项的情况,但在缺少合同等书面材料佐证的交易背景下,双 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二)财务混同
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往往是进行独立核算,但资金结算等活动实际均 受制于控制企业。同时,在财务核算上,关联企业之间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 等往往也混合使用,难以区分。就本案而言,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财务管理相
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破监3号民事裁定书。
②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破监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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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独立。除案涉1952.5万元以外的三笔借款均由某家电公司入账外,某科技 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在银行的借款亦均由某家电公司入账,但在某家电公司的相 关财务账簿上未明确体现入账原因,款项实际性质及使用用途等情况不明。而 且,某商贸公司无独立账套,而是与某家电公司共用一个账套,三公司的财务 人员也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况。
(三)经营场所混同
关联企业往往共用经营场所,同一经营场所甚至存在两个以上的关联企业。 就本案而言,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在鹤岗市工农区文化路金街综合楼均有
经营场所,且该房产为某科技公司所有。 二 、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
(一)主营业务混同
在经营范围上,关联企业成员大多脱胎于控制企业,成员之间的经营项目 相同或相似,或处于上下游产业链。就本案而言,某家电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的 经营范围均包括销售家用电器,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上下游经营 关系。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亦自认某家电公司可以影响某科技公司和某商贸公 司的经营决策,再结合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中载明的“某家电 公司等三公司以某家电公司为中心、作为一个整体生产经营”的情况,即某家 电公司等三公司经营业务方面存在混同。
(二)存在众多交叉融资及担保
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借款,由各成员企业担保;成员企业借款,由其他成 员企业或集团公司担保;集团公司借款并使用,借款人却被确定为成员企业 等。①就本案而言,某商贸公司向银行的借款,由某科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但却由某家电公司使用;某科技公司向银行的借款,由某家电公司提供抵押担 保;某科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但却由某家电公司使用。
① 陶蛟龙、史和新:《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纵横集团“1+5” 公司合并重整案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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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混同
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时,同一 自然人同时在多家关联企业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普通工作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就本 案而言,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下,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孟某某,孟某某亦系两公司控股股东,且某科技公司和某商 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交叉,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共用财务人员,该三公司亦自 认孟某某系该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经营决策受制于控制企业
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是企业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表现之一,但在人格高 度混同的关联企业中,被控制企业不仅在财产上不独立,在意志上往往也不独 立。①例如,在某能源公司等四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查明“关于业务审批权限。某能源公司的各机关单位、各一级和二级 公司、卫星公司的贸易业务,包括内贸与外贸业务,分别需经主席、计划执行 局委员会总经理、计划执行局委员会副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关于对外贸易, 某能源公司各总部机关、辖内各级子公司,某能源公司控制的合作公司、各办 事处及非政府组织所有与第三方开展的贸易业务由某能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 下设的计划执行局统一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某能源公司直接参与和决策其 各级子公司的对外贸易”。②
编写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周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