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僵局情形下被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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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科技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某科技公司章程,合资成立某科 技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51%、乙公司占注册资本 比例49%。章程第十三条约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第十五条约定:股东会会议每半年 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 他董事主持。第十九条约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其中甲公司委派两名董事、乙公司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 事会从甲公司委派的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

二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9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约定: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乙公司委派,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第二 十七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等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行使董事长职权。
2014年12月31日,某科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注明其 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某某,职务董事长。2017年8 月31日,某科技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甲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51%股 权,乙公司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后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吴某。2019年4月26 日,某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股东章程进行了修改,王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 字。2018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免去王 某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2018年12月4日,甲公司作出撤销王某某的董事任 命决定。自2019年5月27日开始,王某某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催办法定代表人 变更事宜,均未果。2020年11月4日,王某某给某科技公司寄送律师函,要 求某科技公司尽快办理董事长、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月 28日,因案件执行,某科技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导致王某某作为法定 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王某某支付执行款项。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 科技公司在15日内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的工商变更手续,并依 法确认王某某不再担任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

【案件焦点】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为原告王某某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任免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王某某虽提交甲公司撤销其董事任命决定,但 相关决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登记要求。 王某某作为申请变更登记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某科技公司已具备办理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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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人变更登记条件和已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否则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某科技公司作出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变更且无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必备公司文件,故其诉讼请求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某科技公司董事的 产生和免除均应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王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已撤销其董事任 命,但该撤销决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因此王某某董事资格未经公司章程规 定程序加以免除,其主张某科技公司为其办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不具备变更条件。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东省淄 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 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且某科技公司章程亦详细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应当行使的各项职权。 根据王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证明王某某担任某科技公司的 董事系基于甲公司的委派,并依据某科技公司的章程被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 定代表人;甲公司将其股权全部转让后撤销了王某某的董事任命决定,某科技 公司也就公司股东变更修改了公司章程;王某某不再参与某科技公司任何经营 管理活动,且王某某从未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从该公司领取报酬。

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51

本案诉讼前及诉讼中王某某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发出通知,表 明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并请求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免去其职务,但均未果;由于王某某被登记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 合法权益已因该公司所涉若干诉讼和执行被限制高消费实际受到影响。自2014 年12月某科技公司登记成立、王某某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至王某 某2021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六年,根据某科技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规 定,公司董事的任期已满两届,本案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已按该条规定正常 选举产生新一届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上述事实表明,王某某与某科技 公司已不具实质性关联,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王某某已不具备成为某科技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王某某已多次明确表态其不愿继续任职并正常履 职,某科技公司在涉案争议问题上已形成内部治理僵局,王某某要求免除其职 务已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正常程序和途径解决,且其合法利益已因被登记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受损。该情形下王某某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其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诉求,如果法律不进行干预支持王某某的诉求,既不利于对王某某合 法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某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和发展。法院认为,某 科技公司在王某某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怠于办理其相关手续, 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某科技公 司的实际情况,对王某某要求某科技公司至相关部门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 登记事项的诉求予以法律干预支持。就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在本判决生效后 给予某科技公司三十日的期间,某科技公司可于该期间内至相关部门申请变更 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王某某应予配合。三十日届满后,某科技公司如果未申 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则视为王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某科技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某科技公司同时应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 项被涤除后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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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2283号民事判决和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 、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 代表人变更登记。若逾期未变更,视为王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某 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僵局的情形下,被登记的 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如何正确认 定和处理。
实践中,因公司法人登记产生争议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原法人要求变 更登记或不配合公司变更登记。该法人变更登记僵局会让公司经营处于不稳定 状态,对外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法得到确切保障,也不利于相对方的交易安全。 同时,对原法定代表人自身权益也会产生相应影响,变更不得的法人还要继续 承受公司相关法律行为的后果尤其是不利后果,不愿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也要经 受来自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利苛责与公司治理对抗,得不偿失。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流程一般为:(1)公司的 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议;(2)公司工作人员向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变更登记;(3)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4)市场监管 部门审核通过后,作出变更决定并登记确认。由此可见,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系 公司内部治理或管理事宜,一般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只要提交的变 更登记材料符合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便会予以变更登记。
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件中,依据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一 般有冒名型、挂名型、持股型等分类,其中以挂名型居多,即公司员工或相关 人员在公司中担任名义法人代表,公司事务由实际控制人管理运作。当然,实 践中挂名型法人代表也很复杂,如登记的某法人代表因某种关联关系如员工、 亲属等,在前期负责或部分参与公司经营,后因某种特定事由出现,导致其无 法再具体负责公司事务,但公司又不予以变更登记或涤除,其只能作为挂名型

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53

法人代表。
目前,因法人代表变更涉及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属于商法自治范畴,故无 较明确的司法裁判思路,一般依据公司法规定与法人代表登记条例,在对法律 关系作全面实质性审查基础上,进行司法认定,有下述要素:(1)法定代表人 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与公司发展密切相关,如作出经营决策; (2)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有相应的关联关系,如系公司员工、控股股东 委派、实际控制人安排等;(3)法定代表人是否因担任职务获取相应利益,如 工资、报酬等,即担任职务有相应的回报;(4)特定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有 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董事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5)个人 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除正常履职外,不应当因担任代表而损害其自身合法 权益,如公司被执行债务,挂名法人代表被限制高消费,这就得不偿失了; (6)公司章程规定的正常任职、履职与辞职流程是否履行;(7)本人担任代表 的个人意愿,要尊重法定代表人的职业选择。
本案中,公司法人为拟制人格,其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并承担权利与 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等也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进 行经营活动,一般应当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被告章程也明确要求法定 代表人与董事长及时行使相应的公司职权。(1)从王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起 因看,其系基于甲公司委派,在被告处经公司流程选举为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 表人,但甲公司已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并撤销对王某某董事任命决定, 加之被告已修改章程,不再让原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此时再将原告登记 为公司法人代表显属不当,也会对公司运营造成影响,甚至损害相对方权益。 (2)从王某某与被告公司本身关系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向公司 领取任何报酬,本案诉讼前,原告也多次向公司及股东、董事表明其变更登记 意愿,故王某某在公司任职仅基于甲公司委派,其从未在公司获取对等个人利 益,自身也无在公司继续担任职务的意愿。(3)从王某某责任看,因被告已被 采取执行措施,其作为登记法人代表,亦被限制相关消费行为,自身权益受到 损害,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4)再从公司章程与运营看,该公司董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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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满两届均未正常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王某某已与公司治理无 实质性关联,在法人代表登记变更问题上早已是僵局。
综上,从王某某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的可行性条件、王某某本人意愿与 个人权益保护、公司治理架构、公司后续经营发展等方面看,王某某的变更请 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不当,再审纠正正确。
另外,为确保生效判决履行,在王某某已不具备担任公司实际法人情况下, 被告应当主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至相关部门涤除王某某登记事项。同时,若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可从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认定王 某某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上述相关判项可操作性强,既能 确保公司履行判决义务的及时性,又能保障王某某诉讼请求解决的时效性,体 现出较高的裁判水准,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杨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