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网络虚拟账号权益归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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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劳动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李某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通过其员工实名认证注册了多个抖音账号,并将抖音账号绑定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交由员工从事抖音直播活动,员工定期 向公司汇报直播活动数据。李某系科技公司员工,岗位为直播间主播,科技公 司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李某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9点30分至18点30分, 但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岗位特性采用不固定上班时长。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 于每日下班后,通常是21时至24时,通过其父亲手机号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 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直播内容与其在公司工作的直播内容高度雷同,并产生了 一定数额的营业款,该抖音号绑定的收款账户为李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以 及微信账户。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就工作所用直播账号涉及的各种数据、 流量、成本消耗等以发送日工作情况汇总表等形式向其主管汇报,所汇报的直 播账号并未包括李某父亲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后李某辞职并与科技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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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劳动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工资、二倍工资及 离职补偿;科技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李某归还包含李某父亲实名注册的 抖音账号在内的多个抖音账号及这些账号运营期间的营业款。劳动仲裁委裁决 支持科技公司关于返还前述抖音账号及其运营期间的营业款的仲裁请求。李某 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李某父亲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及其运营期间产生的营业款是否归属于科技 公司。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账号系以李某父亲的名义 实名认证,绑定的收款账户并非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账 号注册人的使用许可,故其主张该账号归属于科技公司并要求返还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该抖音账号直播运营产生的营业款是否应返还科技公司的 问题,该账号直播绝大部分在李某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不足以证明该直播系执 行科技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收入,其性质不足以认定为科技公司的营业款,科 技公司主张返还该账号的营业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账号直播内容 与科技公司运营的账号直播内容存在高度重合,其在入职科技公司之后经营与 科技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直播业务,涉嫌违反其签订的入职承诺的相关约定。 因该账号归属及其营业款已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归属于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在仲 裁之时并未主张李某利用讼争抖音账号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造成的 损失,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科技公司可另 行依法主张,本案不予审查处理。据此,面对科技公司要求返还讼争抖音账号 及其营业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李某无须再办理工作交接包 括归还抖音账号和运营期间产生的营业款。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




九、其 他 229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李某与科技公司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 劳动关系;
二 、确认李某与科技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2021年9月1日至 2021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包括业绩提成共计13585.58元;
四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2021年2月的工资差 额913.33元;
五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5379.77元;
六 、确认李某无需再办理工作交接包括归还抖音账号和运营期间产生的营 业款;
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 、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请求。
科技公司、李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 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宣示了用户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 产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 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属性、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在司法认定中的标准 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网络服务平台根据行政监管要求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 愿”的原则对平台用户实名认证,用户注册登记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及手机号 码,但此类登记不属于物权登记,并非判定网络虚拟账号权利归属的唯一根据。 网络虚拟账号的归属往往涉及平台、账号注册用户以及账号实际使用人三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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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由于平台用户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 号的使用权,故抖音等网络账号的“权属”之争实际上是对账号使用权的争 夺,即谁有权使用账号在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抖音等网络虚拟账号注册需要 注册人实名认证,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流量、关注度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故账号兼具人身性、财产性特征。基于实名认证的要求,账号的转让需要对账 号进行解除绑定和重新绑定,在确定归属时尤其要关注其人身属性的一面,尽 量维持原注册人使用账号的权利,审慎变更账号归属,避免与平台协议及国家 对实名认证监管的规定发生冲突。
在劳动关系双方对网络虚拟账号的权属争端中,应结合账号注册、使用 情况,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对网络虚拟账号使用的密切程度合理判定其归属。 在注册环节,可从劳动者是入职前注册还是入职后注册,是自行注册还是应 单位要求注册,是使用单位手机号码注册还是使用员工手机号码注册等方面 进行评判;在使用环节,可从用人单位是否通过绑定己方控制的收款账户、 对账号使用进行日常监控、单位对直播活动的投入、直播内容等方面进行评 判。对于单位在账号注册、使用环节缺乏关联的账号,应认定账号归属与单 位不具有关联度,不予认定账号归单位所有。抖音账号内产生的流水是否属 于单位的营业款,应从直播活动是否属于劳动者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职务行 为进行判定。
本案从账号注册实名登记人、账号绑定的收款账户、用人单位未对讼争账 号进行日常监测等方面认定用人单位并未征得账号使用人的许可,账号注册人 的直播活动均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开展,认定讼争账号及其营业款与用人单位 缺乏关联度,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要求返还账号及营业款的诉讼请求。但同时,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涉嫌违规开展与用人单位进行竞争性的直播活动牟取利 益,由此造成的单位损失可由单位另行依法主张。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刘建发洪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