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民终29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教师。2021年12月27日8点30分左右,刘某某驾车至某小区北 门附近,停车时未启动车辆手刹,下车后,轿车撞向某小区北门门禁,刘某某 当即追向车辆并将车停好。后,刘某某报警、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12月29日12:00左右因有业主在某小区报修群(以下简称报修群)反映小区 北门门禁没修好,有业主称该门禁于12月15日之前就已经坏掉了,到现在都 不修。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某当即在报修群内发送了上述轿车撞坏门禁、 刘某某追向轿车的视频,对小区业主解释之前已经修好了,又被刘某某的车撞 坏了。当天该群内即有人将该视频发送至抖音,刘某某于当晚报警。当日18时 15分,孙某某在报修群内发消息询问“哪位把撞车的视频发抖音了,请不要发 了,人家已经报警处理了……”18时50分孙某某在报修群内再次要求“请大 家不要发了,人家追究责任了”,但该视频已被传播至抖音、微博、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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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被制作成动态表情包,其中抖音上点击率达7万多,评论人数达1万多人。
刘某某认为其身为老师,学生家长等认识的人较多,某物业公司的行为对 其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某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公开赔礼 道歉并赔偿损失。
某物业公司辩称,作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其具有对该小区看管维护的义 务,该视频是对本案事件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1.某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刘某某名誉权的侵犯;2.某物业公司在报 修群中使用涉案视频是否恰当、必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 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审查某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 构成对刘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考虑其实施行为的性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刘某某的名誉在某物业公司实施行为前后的变化以及该种变化与某物业公司行 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设置监控,本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治安,为业 主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其对于获取的视频在管理、使用上具有审慎义务。本案 中,某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询问门禁修理事宜之时,本可以文字予以回复,但 其却将涉案视频发至报修群中,且未对刘某某形象予以屏蔽,实际已侵犯了刘 某某的权利,且该视频被转发至抖音、微博等,点击率达7万多,确实会对刘 某某形象造成影响。某物业公司虽然不具有损害刘某某名誉权的故意,视频被 传播至微博、抖音等亦不是其所为,但是其实施涉案行为时应考虑到该视频可 能造成的后果,该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刘某某主张某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某物业公司在报修 群的视频已被删除,且已要求群内人员不要转发,微博、抖音等视频不是某物 业公司所为,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物业公司仍然存在侵犯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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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某主张某物业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考虑到该事件的 影响以及某物业公司已在报修群要求群内人员不要转发,故,由某物业公司书 面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关于刘某某主张各项损失,根据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 结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本院酌定某物业公司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原告刘某某赔礼 道歉;
二、被告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精神损 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被告某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 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 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避免对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用等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发现小区物业设施遭受损害 后,将涉事车辆、驾驶人员的相关视频信息发送到小区业主微信群,未采取技 术措施对相关车辆车牌、人员特征等信息予以屏蔽,以致内容迅速传播、扩散, 对从事教师职业的刘某某名誉而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对此,某物业 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有失妥当。一审法院依据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考 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 综合判断,认定物业公司构成名誉权侵权,并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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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物业公司为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保证小区安全,普遍在小区公共场所 安装监控设备,业主也存在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可视门铃的情况,物业公 司对于获取的监控录像如何使用,是否可以随意提供给业主,实践中往往因监 控录像的提供或不提供引发争议,且自媒体时代,视频的传播速度较快,视频 传播后撤回异常困难。对于因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相关个人视频信息引发的名
誉权侵权纠纷,本案提出了相应的裁判规则。 一 、物业公司安装监控设备不构成侵权 (一)物业公司安装监控设备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 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 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 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管理 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共用部分和设施负 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因而物业公司会依据上述物业管理的需要, 为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对业主和相关人员隐私权的侵犯。 因小区监控设备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还可依法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对监控设备予以更换或者修理、维护,负责保管监控录像档案。
(二)物业公司获取公共区域视频不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安装监控设备是为了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采集相关 信息具有合法性,但是监控设备安装在小区公共部位,必然会摄录到业主的部 分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如人脸、行为轨迹、社会关系等,但是在公共区域产 生社会活动,就要对自己留在公共区域的个人信息公开和使用具有一定容忍度 故,监控设备采集公共区域的信息形成视频不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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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特别是一些不文明或者不雅观的行为可能会被小区公共区 域的监控探头摄录,业主或者进入小区的其他人员要加强自律,注意在公共场 所的言行举止,维护自己的形象。
二 、物业公司使用监控录像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一)物业公司使用监控录像应具有限制性
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并录像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录像能 够反映业主的相貌特征、住宅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财产、家庭关系、社 会交往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其中不乏隐私性质的信息,所以,物业公司对获取 的监控录像的使用应受到限制,以必要性为原则。以本案为例,业主在维修群 中仅是询问门禁为何没有修好,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仅需要用文字或语音回复 告知事由即可,并无提供视频证明的必要,但是物业公司却将涉事车辆、驾驶 人员的相关视频发送至报修群中,即使有必要通过现场视频说明自己的答复, 也应当对当事人的形象予以屏蔽。因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 信息,且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 和不可更改性,物业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未经技术处理即使用该视频信息, 属于不当使用他人隐私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物业公司应考虑到发送该视频可 能造成的后果,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物业公司应审慎把握必要的限度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 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 施防止信息泄露,避免对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产生负面的社会评 价。监控资料虽然属于全体业主,但因为共有的监控资料牵涉的往往不是业主 个体,而是包括其他业主乃至业主全体,出于对其他业主隐私的保护,物业公 司应审慎把握业主查看视频、复制视频的限度。只有当业主的切身利益受到损 害,确有使用查看监控视频必要时才可以申请物业予以调取,如人员走失、财 物被盗或被损坏等,物业公司可将监控录像内涉及具体时段和具体事发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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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信息告知业主。如果情况紧急,业主自己确有查看必要的,物业公司可允 许其查看与本身利益相关的录像资料,但是物业公司应严格限制业主拷贝资料, 尤其可能涉及其他业主信息时,应对其他业主信息加以屏蔽或覆盖,不得有泄 露其他业主个人信息、损害其他业主隐私的情形,否则对其他业主可能构成侵 权。例如,如果业主或者外来人员停在小区的汽车被他人划伤,因无法确定侵 权人,物业公司可根据车主的申请提供相应时段、相应区域的监控视频供车主 查看,这就具有使用的必要性。如果仅因夫妻发生矛盾纠纷,一方要查询另一 方在小区的行动轨迹,就不具有使用监控视频的必要性。就使用监控录像的必 要性判断,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一般人的生活常识、生活经验加以判 断,满足业主的合理请求,防范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
编写人: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牛志云
物业公司使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监控录像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