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等诉吴某甲等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民终330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邱某某 被告(上诉人):吴某甲、某餐馆、黎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某、张某丁、吴某乙、唐某某、张某戊、马某某、 谢某
【基本案情】
死者张某系张某丙、邱某某之子,系张某甲、张某乙之父。被告某餐馆由 谢某甲与被告黎某某夫妻经营,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亲戚关系,被告吴某甲 系程某某之子的班主任。2022年4月6日,被告程某某委托黎某某邀请吴某甲 前往某餐馆吃晚饭,同时程某某还邀请了黎某某、张某丁,吴某甲邀请了张某、 唐某某,黎某某又邀请了吴某乙、马某某、张某戊,谢某系黎某某女儿,在某 餐馆做服务生,也参与就餐。当天17时许,前述10人在某餐馆一楼吃饭并饮 酒。张某给桌上每人倒了一杯苦荞酒(杯容量约一两八),谢某、程某某、吴 某乙、张某丁、马某某、张某戊就餐、饮酒后,先后离开。张某、吴某甲、黎 某某、唐某某四人继续就餐饮酒,其间张某独自一人前往一、二楼转角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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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厕所,因未见张某回来,黎某某、吴某甲、唐某某三人至二楼寻找张某, 发现张某躺在一、二楼间的厕所门口。后张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鉴定意见为:张某系喝酒后摔倒致右颞骨岩部凹陷骨折、颅底骨折、颅内出血 死亡。
当日中午,吴某甲、张某等共五人在某饭店吃饭,其间五人一起喝了一瓶 一斤装苦荞酒和几瓶啤酒,至16时许吴某甲邀请张某前往某餐馆吃饭结束。
【案件焦点】
本案中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 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在某餐馆一楼 有卫生间的情况下,走楼梯前往某餐馆一、二楼楼梯间卫生间,且自身未注意 安全,导致自己酒后意外摔倒,之后死亡。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 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吴某甲中午与张某一同就餐饮酒,晚上接受学生家长吃 请时又邀请张某参与饮酒,导致张某饮酒摔倒后死亡,未尽到对共同饮酒人张 某人身安全合理的注意及扶助义务,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 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 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某餐馆作为经营场所,由谢某甲与黎某某夫妻共同经营,被告黎 某某作为某餐馆实际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注意、提醒义 务,致使张某饮酒后摔倒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桌饮酒 人唐某某未尽到对张某的合理注意及帮助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吴某甲、 某餐馆及黎某某、唐某某共同承担20%的责任,其中吴某甲承担9%的责任、 某餐馆及黎某某承担9%的责任,唐某某承担2%的责任。故,吴某甲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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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94.02元,对于吴某甲已支付的25000元应予扣减。某餐馆及黎某某共同 承担139894.02元,黎某某所支付的15000元应予扣减。唐某某承担31087.56 元,唐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应予扣减。对于原告起诉的其他被告,程某某、 张某丁、吴某乙、张某戊、马某某、谢某六人在张某发生意外之前已离开餐桌, 对该意外结果不能预见,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其他被告已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款 项,系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付,不予返还。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第一百二 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汪某、张某甲、张某乙、张 某丙、邱某某支付赔偿款114894.02元;
二、被告某餐馆与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汪某、张某 甲、张某乙、张某丙、邱某某支付赔偿款124894.02元;
三、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汪某、张某甲、张某乙、张 某丙、邱某某支付赔偿款21087.56元;
四 、驳回原告汪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甲、某餐馆、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席间没有 他人强行劝酒、强迫饮酒,张某饮酒过量完全是其出于自愿,因此,张某饮酒 后意外摔倒致死,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日常生活中, 亲戚、朋友之间相约请客吃饭,适量饮酒本是平常之事,以此加强情感联络, 加深友谊,本无可非议。但饮酒应当适度,共同饮酒人应相互提醒,不可过度 饮酒,吴某甲与张某在案发当天中午饮酒后,晚上再邀张某饮酒,应尽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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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的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吴某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黎某某作为餐馆 的经营者,也应当尽到提醒和扶助的义务,以保障用餐顾客的人身安全。对张 某的死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明知就餐的一楼有卫生间,方便上厕所, 而当张某上二楼卫生间时,没有任何人提醒,以致张某摔倒致死。原判认定事 实清楚,但责任划分及承担的比例不当。吴某甲和某餐馆经营者相比较,吴某 甲的责任更大一些。综合全案情况,吴某甲承担6%的责任,某餐馆及黎某某 承担4%的责任,唐某某承担2%的责任较为恰当。案发后吴某甲、黎某某及唐 某某已支付的款项应予扣减。其他人已支付的部分系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付的, 不予返还。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
二、维持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第四项;
三、由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汪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邱某某支付赔偿款68263元(1554378元×6%-25000元);
四 、由某餐馆与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汪某、张某甲、张某乙、 张某丙、邱某某支付赔偿款47175元(1554378元×4%-15000元)。
【法官后语】
“无酒不成席”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中的传统,形成了特定的“酒文化”, 宴客饮酒成为人们联络感情、传递友谊的一种社交方式。但过量饮酒及酒后的 不当行为往往会给自身和家庭、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现实生活中,因饮酒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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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地造成人身损害、伤亡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共同饮酒者成为被告甚至承 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本案即为一例典型的“酒友被告案”,案件争 议的焦点为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 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 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行为人若未 尽到注意义务,应认定为存在过失,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是 否应当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民事责任,理论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不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共同饮酒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 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相互安全保障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共 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理由在于当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 的危险,其他共同饮酒人就产生特定的义务,即具有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 违反者构成过失。虽然社会交往中发生的情谊行为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但行为人在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致他人陷于人身危险之中的, 行为人因自己先前的行为而产生对受害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必要的注意 义务,导致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 具有过错,对他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情谊行为造成损害的侵 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情谊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法律调 整的范畴,是为了合理限制行为人的行为,令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谨慎 行事,避免自己的行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本案中,吴某甲明知张某中午饮了酒,晚上接受学生家长吃请时又邀请张 某参与饮酒,导致张某酒后摔倒致死,吴某甲作为一名教师,应当为人师表, 以身作则,但吴某甲未尽到对共同饮酒人张某人身安全合理的注意及扶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原则的规定,民 事主体只有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和损失时,民事 主体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吴某甲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经营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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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定,某餐馆作为经营场所,被告黎某某作为某餐馆实际经营 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致使张某饮酒后摔倒 死亡,具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饮人唐某某未尽到对 张某的合理注意及帮助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被 告因在张某发生意外之前已离开餐桌,对该意外结果不能预见,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 发生或者扩大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其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
编写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龙菲
共同饮酒者出意外同桌人责任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