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劳务赔偿协议的认定

——刘某1诉杨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1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2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4日,梅某3将其父梅某4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某镇某村的房屋 发包给杨某2翻建,并签订《房屋翻建包工、包料、包安全承包协议》,该协 议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单价、修建要求及付款方式等,并约定翻建过程 中的一切安全风险由杨某2全权负责。之后,杨某2雇请刘某1等人施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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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65

工过程中,刘某1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计花费 32816.57元。
2021年7月22日,杨某2与刘某1达成《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 “甲方杨某2、乙方刘某1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 协议为工伤赔偿协议。2. 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 各项费用共计34000元整,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 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 费用。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赔偿伤残待遇、医疗补助金、误 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0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 方签字后于2022年2月22日前分三批偿还完,每次偿还20000元整……5. 甲 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 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 任……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 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 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 甲方(手印)签字:杨某2(签名捺印)、乙方 (手印)签字:刘某1(签名捺印)。”
后刘某1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鉴定,2021年10月25日,该 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刘某1左侧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九级伤残;左 侧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十级伤残。得知鉴定结果后,刘某1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前述赔偿协议,由杨某2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8450.88元。
【案件焦点】
本案《赔偿协议书》是否因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而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2与刘某1已就受伤赔偿问题达 成《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刘某1未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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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证据证明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刘某1的诉请,不予支持。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 决如下:
一 、杨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1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 济损失共计60000元;
二、驳回刘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刘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赔偿协议时,刘某1正进 行第二次住院治疗,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其对接下来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及 可能涉及的赔偿问题,均无正确认识。刘某1作为一名普通农村劳务提供者其 自身认知水平有限,在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杨某2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直 接影响到其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损害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刘某1有权向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 、撤销杨某2与刘某1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三 、由 杨 某 2 在 本 判 决 发 生 效 力 后 十 五 日 内 , 支 付 刘 某 1 共 计 154994.57元;
四 、驳回刘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新建、改建、增建房屋的数量不断增加。 目前,农村建房基本由农村个体包工头、工匠进行施工,由于安全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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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67

操作不规范、安全设施简陋等原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安全事故发生后,伤者急切地希望获得赔偿与救助, 通常在伤残鉴定未作出前,便与包工头协商订立赔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伤 者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 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撤销。理由为:劳务关系虽不像劳动关系那样具备 严格的从属性,但接受劳务一方相较于提供劳务者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而 在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前,伤者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其在主张 赔偿的问题上缺乏依据和经验,加之受伤后,伤者的经济状况较差,为尽快获 得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往往会选择尽快与接受劳务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待后续 伤残鉴定作出后,若协议赔偿的金额与伤者根据伤残情况及法律规定能够获得 的赔偿金额悬殊时,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应依伤者的诉请,撤销赔偿协议, 并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在划分责任后,据实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撤销。理由为:伤者在签订赔偿协议前,可通过咨 询专业机构或进行伤残鉴定等方式,以客观评估其受伤损失。伤者如认为赔偿 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赔偿金额过低,完全可以不签订赔偿协议而直接提起民 事诉讼。故此种赔偿协议系伤者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若伤者诉请撒销该赔偿协议,有违 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行 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或权利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提供 劳务人员伤后与包工头达成的赔偿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适用前述规定。 对于重大误解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 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则可侧重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主观方面,协议订立中 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二是客观方面,协议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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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一方获得 的利益或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习惯等。司法实践中,若赔偿义务 人在赔偿权利人的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达成赔偿协议,若该协议中约定的赔 偿金额显著低于依据法律规定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时,一般倾向于认为该协议显 失公平。同时,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伤者的家庭情况、文化 程度、治疗费用情况、伤残情况对劳动者后续的生活影响等。
本案中,刘某1作为普通的农村劳务提供者,缺乏相应的索赔经验与判断 能力,在治疗期间,其为尽快获取经济补偿,以摆脱生活的窘境,在未进行伤 残鉴定、对可获得的赔偿情况不甚明了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协议约 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依照法律规定可获得的赔偿数额,应认定该协议系刘某1 基于重大误解与杨某2达成的显失公平的协议,刘某1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伍柯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