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1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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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61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1
被告(被上诉人):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雇请王某1在沙场从事设备 维修工作,同年8月31日上午,王某1在维修设备时不慎从机械上坠落受伤。 受伤后,王某1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同年9月5日,王 某1在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用去医疗费6341.54元。事发三至四天后, 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给王某1用于支付医疗 费。同年11月1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用去鉴定费800元。同 年12月3日,王某1与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某建筑 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王某12万元(不含7000元医疗费)。之后,某建 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月13日,王某1再 次委托鉴定,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其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120日,护理期自受 伤之日起一人护理60日,用去鉴定费1200元。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废弃物再 生技术有限公司共计支付27000元给工某1。
【案件焦点】
王某1与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应当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1虽在外地务工,但在事故发生 时,作为年满43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有生活经验与判断能力,对 可能涉及的赔偿情况应该明晰,且王某1是在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后与某建筑废 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签订前王某1具有完全充分的条件,通 过咨询专业机构客观评估其受伤损失。王某1如认为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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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或赔偿金额过低,完全可以不签订赔偿协议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有理 由认为上述赔偿协议系王某1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使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一定差距,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该协议的签订不符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故对王某1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王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1单方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1月13日评定 其伤情为十级伤残,双方于2021年12月3日签订《协议书》中载明“王某1 脊椎压缩性骨折”,表明在协议签订时,王某1已明显知道自身伤情存在伤残, 仍与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该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的规定,王某1与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 3日签订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并无显失公平或重 大误解情形,王某1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书》在签订时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 术有限公司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故对王某1请求撤销《协议 书》并重新认定处理其损失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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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63
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显失 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根据该条文,显失公平的认定包括客观要件 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现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认定该要件标准的时 间应为作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主观要件表现为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 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故意,例如明知对方由于经济困难而急需用钱,或者缺乏 相关知识和判断能力,而故意利用对方的这种状态为自己牟利。
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来说,提出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自己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处 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还要证明相对方有故意利用的主观过错。但在个 案中可以根据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调整。
在实践中,很多提供劳务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与相对方就赔偿事宜自行 达成协议,事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提供劳务者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 识,在经济能力和经验上也较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在判断协议的签订是 否显失公平,可以从签订协议的时间入手认定,如果签订协议是在伤残鉴定之 后签订,则一般不应支持撤销请求;如果协议是在伤残鉴定之前签订,由于提 供劳务者非专业医护人员,其对自身伤情所造成的损害无法作出科学准确的判 断,而接受劳务一方又不能证明其已经将实际情况和相应法律后果告知提供劳 务者,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劳务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卜一 条主张撤销权时一般应予支持,当然,具体仍要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的举证情 况作出判断。
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对自己的 伤情进行评估鉴定,并通过专业机构咨询计算损失。如果签订协议后发现存在 显失公平的情况,一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显失公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 权,同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讲,签订协议时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和自愿原则,在协议中要列明法定赔偿项目,提供劳务者确系自愿放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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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且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向提供劳 务者明示并确保提供劳务者已经知晓签订协议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赔偿协议是在伤残鉴定作出之后签订,提供劳务者已经对自身伤 情有了充分的认知,两级法院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此类案件的处理,结合具 体案情,既要基于公平原则对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又要基于自愿 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写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隋露娃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又起诉撤销的,应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