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阿某某诉莫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2)新2928民初1629号民事判 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亚某某、阿某某
被告:莫某某、莫甲、王某某、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0日,死者麦某某受莫某某雇用为其拾棉花。21日19时许, 艾某某、麦某某等莫某某雇员一起喝酒至22日凌晨,共饮白酒7瓶;22日9 时,艾某某驾驶黄海金马-250型拖拉机挂着拼装平板拖车载麦某某等拾棉花工 到地里拾棉花,莫某某看到艾某某驾驶拖拉机未阻止。22日14时,麦某某为 方便拉运采摘的棉花,驾驶该拖拉机转移停放地点;艾某某提醒其“没有拖拉 机驾驶证不能开车”,麦某某未听劝告,仍驾驶拖拉机转移;半小时后,艾某 某发现拖拉机侧翻,麦某某压在拖拉机下,经医生检查麦某某已死亡。
同年11月,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麦某某违反“从事农业 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考试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 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规定,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75
械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双方当事人违章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 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的规定,负主要责任。莫某某违反“禁止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凡涉及改变农业机械原有 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禁止拼装农业机 械”的规定,负次要责任。
案涉拖拉机行驶证登记人为莫某某女儿莫甲,实际所有人为莫某某。莫某 某为该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王某某为自己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
另查,死者麦某某未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亚某某、母亲阿某某。亚 某某与阿某某另有一子,已成家。
【案件焦点】
劳务提供者因自己过错导致其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 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死者麦某某作为莫 某某雇佣的拾棉花工,未经车主莫某某同意,不听他人劝阻、无证且在醉酒状 态下驾驶拖拉机发生翻车事故致死,其自身过错直接导致其死亡,死者麦某某 应自担主要责任。莫某某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对自己擅自改装、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拖拉机的管控义务,导致其拖拉机被死者麦某某等任意驾驶,放任危险发 生,其未对拖拉机尽到管理职责,对雇员的安全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 案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双方对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和主观过错程 度,法院认为,死者麦某某承担90%的责任,莫某某承担10%的责任比较 合适。
王某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雇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因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王某某作出明确说明,王某 某在投保单上亦签字确认,死者麦某某醉酒系无证驾驶拖拉机被压死,王某某 既非死者麦某某雇主,也非案涉拖拉机的所有权人,故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
7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任,继而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拖拉机虽登记在莫甲名下,但莫甲 既未对案涉拖拉机控制、使用、管理,也并非死者麦某某的雇主,故在本案中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 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 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莫某某赔偿亚某某、阿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 计105138.4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王某某、莫甲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驳回亚某某、阿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首先,需要搞明白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 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 劳务服务,用工者依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 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除了按照用工者的用工要求、按照特定或通常 的劳务标准完成相应劳务外,不受用工者的管理,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 之间无从属关系,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 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名义 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 报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劳动者除为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用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77
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 责任,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 系的区别,就决定了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相较劳动关系中 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此相对应的,劳务关系 中的劳务提供者对于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就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该责任要大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等情况下的责任。
其次,需要搞明白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务关系可发生在 企业、组织与个人之间,也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在企业、组织与个 人之间一般就称为劳务关系;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可以称为劳 务关系,也可以称为劳务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了雇佣关系中雇员遭受损害 的赔偿责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统一为“个人劳务关系 中的侵权责任”予以规范。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 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如果 完全是提供劳务一方造成的,相应的损害由其自担;如果完全是用工者的原因 造成的,相应地则由用工者全部承担;是双方原因造成的,要根据各自过错程 度,相应地各自承担名自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 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 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认定双方责任负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其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了充 分保护劳务提供者的权益,规定了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的规定,这是 “利益承受理论”的一种延伸,体现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体现了构建和 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李度
劳务提供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