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某诉某银行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濮某
被告:某银行
【基本案情】
原告濮某于2013年向被告某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 以所按揭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原告于2013年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 证书
2014年,原告濮某与案外人马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20年离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2020年,案外人马某作为被告某银行的员工,涉嫌盗窃他人财物 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刑并追缴涉案赃款,马某的罚金由濮某缴纳,涉案赃款 则由某银行垫付给受害人,后某银行起诉要求马某偿还垫付款,同时以马某盗 窃的款项流向了濮某账户用于购置房产为由也起诉了濮某。
在某银行起诉马某偿还垫付款的案件中,某银行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 了马某的妻子即濮某名下的前述案涉房屋。后濮某提供现金作为担保变更了 保全标的物,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与案外人签订房屋转让预约合同。次年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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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169
某再次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为案涉房屋。某银行起诉马某和濮某的案件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了某银行对濮某的诉讼请求。濮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裁 定解除。
【案件焦点】
败诉是否就能认定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某银 行起诉马某及濮某申请诉讼保全,以其替马某向受害人归还了被盗的款项以及 马某与濮某系夫妻关系,盗窃资金流入濮某账户的理由,请求濮某与马某共 同偿还本案某银行垫付的款项,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某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马某 所盗窃的款项用于马某与濮某的家庭支出,故驳回某银行要求濮某承担还款责 任的诉请。
首先,某银行的保全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某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濮某认为案涉房屋价值超过了某银行主张的债权,但因为案涉房屋 不具有可分割性,故法院根据某银行申请进行全屋查封并无不妥,濮某亦未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其次,某银行并无明显主观过错,某银 行起诉濮某及申请保全系基于濮某与马某存在婚姻关系,以及濮某与马某之间 存在财产往来等客观事实的合理信赖,虽然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未支持某银行要 求濮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但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 裁判结果未支持某银行对濮某的另案诉请并不能推定出某银行在诉讼中申请对 案涉房屋进行保全存在过错。最后,濮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与某银行保 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濮某主张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因保全无法出售从而导 致其损失,但濮某在签订房屋转让预约合同时案涉房屋已经因濮某申请变更保 全标的物而解除查封,濮某并无证据证明房屋无法交易系因存在保全。综上 某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没有通过财产保全侵害濮某权益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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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意和重大过失,濮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银行的行为导致其损失,濮某应承担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为一般侵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 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 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衡 量主观过错是否具有过失的标准为一般注意义务,即一般人对于损害发生原有 预见的可能,只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利害关系 人在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错误,或者在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后未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 者其他原因,使判次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 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利害关系 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于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行为保 全,但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担 保,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申请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者诉前行为保全 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但败诉的,其应当承担由于行为保全申请不当而给被保全 人造成的损失。如果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应当对其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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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171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有错 误”。实践中,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多为诉讼保全申请因败诉或诉讼 请求未获支持,保全被申请人向法院请求保全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虽然诉讼结果可作为判定“申请有错误”的标准之一,但是除以诉讼结果作为 参照标准外,还应当考虑“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 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如果仅仅因 为申请人未能获得胜诉的判决结果而被认定“申请有错误”而承担责任,会导 致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违背财产保全制度设置的目的 和意义,故不宜以诉讼结果作为“申请有错误”承担责任的参照标准。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申请人囿于客观事实认知、 举证能力、法律关系的判断不同,其主张的事实不一定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 持,因此申请人的审慎审查义务只要达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只要没有证 据证明申请人的诉讼以及保全行为有客观理由,不存在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 就应当推定申请人主观为善意,即主观不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在认定“申请有 错误”时应当审查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时应该考虑 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尽到以下一般注意义务:一是申请保全的财产只能是当事 人的财产,或者涉诉的财产,对于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进 行保全,但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则需要被申请人抗辩。二是申请保全的金 额不应当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但是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进行保全, 即使价值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也可以进行保全。三是申请的保全措施要合理, 即在满足财产保全目的的同时,避免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要求提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及时提起诉讼,败诉的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可以从这三种注 意义务考量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将损害结果作为过错侵权 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就经济利益而言,这种损害结果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 失和纯粹性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未来的可得利益损失,为被侵权时可以预见 的损失,如果没有侵权的发生必然会得到该利益。而纯粹性经济损失是指因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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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权遭受了财产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无形的,如无法继续完成交易造成的 机会损失等单纯经济损失。财产被保全期间造成的损失,如果认定了保全申请 有错误,导致的以上损失,都应当考虑予以赔偿。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朱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