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

——唐某某诉李某某、卢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69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某
被告(上诉人):李某某、卢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日,蒋某某向唐某某出具结算借条,确认结欠借款本息 144000元一年归还,但此后唐某某未再联系上蒋某某。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 惠民护理院养老时,因护理院疏于管理看护导致蒋某某从后门出走后死亡, 2020年1月8日注销户口。2020年12月6日,蒋某某女儿卢某、李某某向无 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要求护理院 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43547.2元,双方 于2021年10月20日达成调解,确认护理院向卢某、李某某支付325000元。 后唐某某向锡山法院起诉卢某、李某某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一审中卢某、李某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65

某并未明确放弃继承,二审中明确放弃继承。除卢某、李某某外,蒋某某再无 其他继承人。
【案件焦点】
1.继承人提起侵权诉讼能否视为接受继承;2.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对被 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金额,唐某某提供的 借条、银行取款记录及对借款过程的陈述,能够证明蒋某某向唐某某借款 94000元。关于利息,唐某某的主张未超出双方的约定,其中部分应予调整。 现因蒋某某已去世,依法应由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卢某、李某某在继承蒋某某 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卢某、李某某未进行任何抗辩或举证, 视为放弃自身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卢某、李某某在继承蒋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唐某某归还借款94000 元及利息。
卢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第一,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蒋某某存在遗产,故应以蒋某某 的遗产清偿蒋某某生前所负债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蒋某某向唐某某借款9.4 万元,蒋某某负有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因蒋某某的继承人卢某、 李某某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人卢某、李某某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以蒋 某某的遗产清偿蒋某某的债务这一法律规定仍应得到执行。因蒋某某的继承人 是最方便保管遗产的人,因此,卢某、李某某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 产的义务。第二,卢某、李某某在锡山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蒋某某女儿的身 份提起的侵权之诉,并不是作为遗产继承人在主张权利,不能认定为处理遗产、 接受继承。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6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确认蒋某某结欠唐某某借款94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款以蒋某某的遗 产偿还;
三、李某某、卢某应妥善保管蒋某某财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产; 四 、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债务 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较为常见。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 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 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继承人放弃继承, 且尚无证据证明继承人已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本案例讨论了两个涉及特别情况的问题:一是继承人提起侵权诉讼能否视 为接受继承、处理遗产?二是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尚未有 效落实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继承人提起侵权诉讼不能视为接受继承、处理遗产。被侵权人死亡 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 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继承人提起该侵权诉讼能否视为接受继承、处理遗产, 关键在于认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 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 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 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 偿请求权。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 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及对具有“情 感性同一体”性质的死者家属精神抚慰,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67


法定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 承。本案中,卢某、李某某提起的生命权纠纷诉讼,是基于蒋某某女儿的身份 提起的侵权之诉,并不是作为遗产继承人在主张权利,不能认定为处理遗产、 接受继承。
第二,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尚未有效落实的情况下仍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则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但以被继承人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一法律规定仍应得到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 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制度 并未明确此种情况下,正在进行中的庭审是中止还是由法官驳回起诉?是债权 人申请追加还是法院指定?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现阶段适用 率较低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序混乱状态,甚至发生价值减损、损害 债权的风险,鉴于继承人是最方便保管遗产的人,且部分继承人可能存在继续 占有使用被继承遗产的情况,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 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产的义务。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龚甜刘英 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