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单方向父母借款偿还另一方婚前个人房贷借贷关系认定

王某甲诉庞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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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甲 被告(上诉人):庞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

【基本案情】
庞某、王某系王某甲的儿媳、儿子。庞某与王某结婚前购买了位于荆州市 房屋一套,系庞某单独所有。2018年4月20日王某与庞某登记结婚。为了提 前还清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5月9日王某向父亲王某甲借款,当天王 某甲向王某银行卡(尾号3007)转入24万元和20万元两笔资金,合计44万 元。2020年5月11日王某通过银行卡(尾号1976)向庞某账户转入305000 元,转款附言:“还房贷。”后庞某用该笔款项偿还涉案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的尾号3007银行卡和尾号1976银行卡为其同一账户的新旧两张银行卡。 王某向王某甲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向父亲王某甲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零 伍仟,用于庞某涉案房屋房贷。王某2020年5月9日。”2022年5月25日,庞 某提起与王某的离婚诉讼,该案一审至今尚未审结。2022年6月1日,王某甲 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

【案件焦点】
王某甲与庞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某向王某甲出具《借条》,王某系代庞某向王某甲借款305000元用于偿还房 屋贷款,该笔款项虽发生在庞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屋系由被告 庞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庞某个人名下,故该借款305000元应该认定为庞某的 个人债务,由庞某承担偿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

一、借贷关系认定 23

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 利息及还款期限,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 院不予支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 、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甲偿还借款305000元;
二、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王某甲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问题。从王某甲提交的银行转款凭 证看,王某甲将44万元转入王某账户第三天,王某向庞某账户转入30.5万元, 并转款附言“还涉案房屋房贷”,上述事实属实。但王某甲提交的借条的法律 效力,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地予以认定。其一,借条是王某个人出具的,王某甲 与王某是父子关系,系利害关系人。虽然王某与庞某系夫妻关系,但王某甲依 据借条主张庞某偿还借款是在庞某与王某夫妻关系恶化并提起离婚诉讼之后。 庞某对该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属合理性怀疑。其二,王某在借条中专门注明 借款用于偿还庞某婚前购房贷款,王某在借条中签名并加按指印,说明出具借 条是慎重的,且目的性很强,但没有要求庞某在借条中签名,不符合一般生活 逻辑。因此,王某甲依据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请判决庞某个人偿还借款,事实依 据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二)现有证据证明王某向
庞某转款30.5万元以及王某转出的资金来源于王某甲账户属实,但庞某接收的 资金不是王某甲直接转入,庞某对王某转入的资金是否有返还义务系王某与庞 某之间的另外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 、驳回王某甲要求庞某偿还借款30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案件司空见 惯,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形较难处理。由于子女与父母的特殊利害关系,父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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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给付的资金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不易区分。特别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父母给付子女的资金用于偿还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婚前房贷时,仅有子女一方单 独向父母出具的借条,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除对债权凭证及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 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等 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真实性。其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 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 表示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的 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赠与需有赠与人明确表示,在无证据证明争议款 项为赠与的情形下,不能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推定为赠与。第三,当非举 债夫妻一方主张对借款不知情时,应结合该资金的实际用途,区分属于个人债 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王某甲将44万元直接转入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三天后王某向庞某 银行账户转入30.5万元,且王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甲出具借条。不管从资金交 付还是出具的借条来看,王某甲与庞某之间并未形成借贷的意思表示,王某甲 与庞某个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王某甲诉请庞某偿还借款无法律事实依据。 但是可以推定王某甲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 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 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表示的除外。”王某在与庞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甲借款30.5万元用于偿 还庞某婚前房贷,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父母与子女在血缘上亲密无间,但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乃两方独立 之民事主体。因此,我国法律既尊重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馈赠,也保护父母多年 辛勤所得之财产。另外,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子女婚姻出现问题可能涉及分割夫



一、借贷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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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财产时,作为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对于诉称的借款及借条可能完全 不知情,其在诉讼中较为被动,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审理这一类案件 时,法院应注意平衡债权人与非名义举债人的利益。
编写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胡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