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诉宠物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闫某 被告(上诉人):究物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闫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某店铺客服提供的信息添加宠 物店工作人员微信号。5月23日,闫某与宠物店通过微信沟通购买宠物猫事 宜,宠物店表示包一个月售后,即一个月内有任何重大疾病可以免费调换一次。
2021年5月24日,闫某向宠物店支付3000元。5月25日,闫某收到从宠 物店购买的宠物猫一只,并向宠物店支付尾款13000元。5月26日,闫某发微 信告知宠物店宠物猫有点打喷嚏且次数有点多。
2021年6月1日,因涉诉宠物猫不吃东西、呕吐、精神状态差,闫某的丈 夫张某带宠物猫至动物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出诊结果为猫瘟强阳,呼吸性碱中 毒。宠物猫6月2日及6月3日的电子病历均显示诊断结果为猫瘟。6月4日, 北京盛泽动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2021年6月2日化验结果为猫瘟阳性, 白细胞减少,诊断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涉诉宠物猫于2021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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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凌晨5点死亡。闫某提交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花费宠物诊疗费共计4576 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宠物猫死亡后,双方协商重新补发宠物猫,后协 商未果。
宠物店称由于宠物猫是其由外地发到北京,其会委托物流方进行检疫,把 检疫证明交给机场人员才能进行运输,不然无法进行托运,但未提交检疫证明, 亦未提供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信息。关于接种疫苗,宠物店称由于是 在防疫站接种的疫苗,没有疫苗本或其他官方记录。
【案件焦点】
网购宠物交付前的健康状况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闫某在宠物店购买宠物猫一只,并支付 价款1600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 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网购宠物的出卖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保证向买受方交付的网购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 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未能举证证明网购宠物在交付前处于合适健康 状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作为出售方,宠物店应当保 证其出售的宠物猫健康、安全。现涉诉宠物猫在运送到闫某处后第二日即出现 打喷嚏症状,后被诊断为猫瘟并死亡,宠物店称宠物猫已进行检疫,但未提交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种疫苗的相关记录等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猫符合活体动物 买卖的标准,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在涉案宠物猫已经确 认死亡的情况下,双方经过沟通无法就更换宠物猫达成一致,闫某购买宠物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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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闫某为救治宠物猫而支出的治疗费用为履行买卖合同 所产生的必要损失。故闫某要求宠物店退还购猫款并赔偿宠物猫治疗费用的诉 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 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宠物店退还原告闫某款项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支付;
二 、被告宠物店赔偿原告闫某宠物猫治疗费4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日内支付。
宠物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饲养宠物的需求越来越多,并且 发达的网络购物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但因网络购物存在时间及空 间的限制,很难做到所见即所得,消费者本欲购买的“心仪萌宠”,到手时却 与网络商家描述不符,甚至出现健康状况,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过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 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受时间及空间的限制,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对于买卖标的物的质量无法通过直观的方式进行确认,提高了标的物交付后产 生纠纷的风险。这就更加要求出卖方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双 方的约定,避免纠纷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闫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病历、诊断 证明、发票等证据证明宠物店出售的宠物猫存在质量问题具有高度可能性。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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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店虽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宠物店上诉主张涉案 宠物猫系经过航空托运且已经接种过疫苗,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就此其 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人们饲养宠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陪伴和心理寄托,该目的得以最终实 现的前提在于购买的宠物是健康的,而近年来屡屡因网络购买宠物而发生的纠 纷集中体现在购买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甚至出现宠物死亡的状况。这种情况 不仅对消费者的情感造成伤害,也对健康的网络购物秩序进行破坏,因此在处 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重要,不能只关注宠物到达消费者手 中发生的状况,更应当对于宠物交付前的健康状态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出 卖方就宠物在交付前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 不利后果,也是通过司法审判督促网络卖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 务,切实保证宠物交付前的健康状态,给消费者带来愉悦的购物体验。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