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后合同义务履行不当致对方合同目的落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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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某甲诉臧某乙、郭某某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16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臧某甲
被告(上诉人):臧某乙、郭某某

【基本案情】
二被告系夫妻。2019年5月18日,原告和被告臧某乙签订案涉《大口井 买卖协议》,载明“今有臧守龙村东一级地头大口机井一眼因为转产不再使用, 愿将机井及配套设备(水泵、电线等)一次性转让至臧某甲名下,折合现金人 民币5万元,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原告给付被告臧某乙转让费20000元。被 告臧某乙认可其于2022年4月4日将案涉过滤器踢到沟里。原告曾于2022年4 月25日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明确后)为:“1.解除原告臧某甲跟被告减某乙 签订的案涉《大口井买卖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机井的转让费 20000元及投入费2000元,共计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 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臧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 后,原告将案涉过滤器修复,被告郭某某于2022年6月3日将案涉过滤器踢到 沟里。




五、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37

【案件焦点】
案涉《大口井买卖协议》应否解除。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 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告 臧某乙认可其于2022年4月4日将案涉过滤器踢到沟里,在原告将过滤器修复 后,被告郭某某于2022年6月3日将过滤器踢到沟里。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现 状,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原告已难以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案涉《大口井买卖协 议》应予解除。案涉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臧某乙应在合理期限(以判决生效 后10日为宜)内将案涉款项20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 内将案涉机井及配套设备(包括水泵、电线、过滤器)返还给被告臧某乙;鉴 于合同解除后被告臧某乙应承担的转让款利息损失与原告因占有使用案涉机井 及配套设备(包括水泵、电线、过滤器)产生的使用费、贬值损失等费用可以 相互折抵,故对利息不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机井投入费2000元和维修费 5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 据,应予驳回。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臧某甲和被告臧某乙于2019年5月18日订立的案涉《大口井买 卖协议》解除;
二 、被告臧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臧某甲人民币20000元; 三 、原告臧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案涉机井及配套设备(包括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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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电线、过滤器)返还给被告臧某乙;
四 、驳回原告臧某甲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 、驳回原告臧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臧某乙、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 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 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 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 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 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 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 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 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节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 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 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 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是法定义务。
3. 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违反后合 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39

4.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节点划分可分为先合 同义务(合同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合同 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后之附随义务。
因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终止之后,双方附着于主给付义务之上的合同目 的已基本实现,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导致对方合同目的完全 落空,但在有些情况下,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导致无法维系给付效 果,将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对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在买卖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案涉合同权利义务已 终止,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案涉机井在被告土地中,原告若要完全实现合同 目的,发挥合同标的(即案涉机井)最大使用效益,需被告履行相应配合协助 义务,若在使用案涉机井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被告亦应与原告友好协商,若 协商不成,亦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前述配合协助义务及通过合理合 法方式解决争议的义务均产生于双方买卖合同终止之后,均系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衍生的后合同义务。在原告使用案涉机井过程中,双方对案涉过滤器放置位 置产生争议,原告将过滤器放置在被告土地边水泥台上,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将 过滤器放置在路边水沟里,面对该争议,被告未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而是 采取了破坏过滤器的非理性行为,对原告财产构成侵害,且该行为具有再发性 和持续性,鉴于该过滤器系原告充分发挥案涉机井使用效益的必要工具,因此 被告对后合同义务履行不当,直接导致案涉买卖合同给付效果无法维系,合同 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编写人: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耿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