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因保管货物以及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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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运输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4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甲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田某某、王某乙
被告(被上诉人):运输公司
原审反诉被告:于某某、赵某某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于某某之间长期存在洋葱货物买卖关系,两人采用如下模式交易: 王某甲需要购买货物洋葱时,就通过电子信息方式通知于某某在当地组织货源, 后于某某接受王某甲的委托再转委托物流信息部找车运输,物流信息部接受于 某某转委托后,联系货车并装车由司机将货物运至监管中心,运输费用在货物 到达后由王某甲支付给司机,货款由王某甲不定时结算给于某某。2020年12 月17日,于某某在甘肃省永昌县组织一批洋葱35.56吨价值103124元,按照 交易习惯接受王某甲的委托,委托甘肃省武威市工作人员赵某某联系货车,赵 某某接受于某某的转委托联系到司机田某某并收取信息费200元后,通过找车




二十一、运输合同纠纷 207

网电子平台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并发送给王某甲、田某某,以王某甲为托运 人、田某某为承运人达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达成后,田某某、王某乙于 12月18日装货完毕并驾驶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的货车出发凭祥市,于12月21 日上午7时31分到达目的地监管中心,后告知收货人林某某货物已到达。因王 某甲接收货物的某国货车未到达监管中心,导致其没有及时接收货物。后经田 某某两次联系林某某处理押车费问题,林某某明确表示不予支付押车费。12月 23日,田某某经监管中心同意,缴纳了监管费用400元后将货物洋葱运出该中 心另行处理。后林某某回复同意给付田某某押车费500元,此时货物已运出监 管中心。12月24日,田某某报警咨询货物应当如何处理,民警告知可将货物拉 去仓库存储,然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12月25日,田某某将货物运至仓库 存放,并联系赵某某告知存储情况;于某某发送短信息转告田某某,林某某表示 已决定起诉处理,洋葱已经掉价不接收货物,让田某某自己想办法。2021年1月 7日,田某某、王某乙为避免损失扩大,将案涉货物变卖得款35130元。留置期 间,田某某、王某乙支付了保管费、装卸费等留置费用3310元。
另查明,林某某接受王某甲的委托全权处理此次货物运输事项。王某乙与 田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案涉货车并以王某乙名义将车挂靠于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 物运输;运输公司收取每年1000元的挂靠管理费,不参与具体运输业务的安 排、管理,也不收取运输费用。王某乙跟车全程参与此次货物运输事项。
【案件焦点】
1.案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方是谁,如何承担责任;2.双方当事人损 失数额应当如何确定;3.运输公司应否对王某甲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案涉公路货物运 输合同的违约方、违约责任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王某甲与田某某达 成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了运输费用、支付时间、交付时间和地点等,逾 期交付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田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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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属于守约方。王某 甲因其接收货物的某国车辆未到达监管中心,因而未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也 未支付运输费用,后又以货物洋葱价格下降为由明确表示不接收货物,构成违 约,应当承担支付田某某、王某乙运输费用、监管费用并赔偿停运损失(押车 费)的违约责任。田某某依法可以对运输的货物洋葱行使留置权,在货物洋葱 开始变质腐烂的情况下,田某某、王某乙参照市场价格将货物洋葱变卖,并支 付了合理费用3310元,该费用应由王某甲承担。
第二,关于双方损失数额应当如何确定问题。法院认为,王某甲提供的证 据已经证明其购买货物洋葱价款为103124元,应予认定。因王某甲违约拒不接 收货物并支付运输费用,田某某、王某乙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变卖货物洋葱得款 35130元,而田某某、王某乙并未将该款返还给王某甲,造成王某甲损失,应 予认定王某甲货物洋葱损失为35130元,田某某、王某乙应当返还该款并支付 利息。其余货物洋葱损失67994元,应由王某甲自行承担。法院认为,田某某、 王某乙已依约将洋葱运输至目的地,王某甲应依约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 13000元由双方协商确认,应予认定;监管中心收取的监管费用400元应由王 某甲负担;根据田某某、王某乙运输车辆停运时间为两天半及停运人数为2人 结合本案运输费用数额并参照行业停运损失计算标准每天800元,可以酌情认 定停运损失为800元/天×2.5天=2000元;田某某、王某乙为防止损失扩大而 采取留置措施、变卖货物,支付的合理费用3310元,应由王某甲承担。因此, 田某某、王某乙的损失数额应予确认为18710元。
第三,关于运输公司应否对王某甲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田某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但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田某某与王某甲,并无证据证明运输公司在合同签订 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到本案所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 来看,田某某与王某甲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仅对田某某和王某甲产生效力。 故王某甲主张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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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田某某、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某甲洋葱货款3513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513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债务清 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王某甲对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王某甲对田某某、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田某某、王某乙运输费用、监 管费用、停运损失费、留置费用18710元;
五 、驳回田某某、王某乙对于某某、赵某某的反诉请求; 六 、驳回田某某、王某乙对王某甲的其他反诉请求。
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因保管货物以及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 一条沿袭了上述规定,仅作个别文字修改。本案中,王某甲与田某某达成了 《货物运输协议》,约定了运输费用、支付时间、交付时间和地点等,逾期交付 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田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及时 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王某甲因其接收货物的 某国车辆未到达监管中心,因而未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也未支付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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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构成违约。保管货物期间,田某某、王某乙向监管中心支付监管费用400元;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留置措施、变卖货物,支付的合理费用3310元;因未能 接单运货产生停运损失费2000元。以上损失,应当由王某甲承担。
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运输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保管费或 者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沿袭了上述规定,仅作 个别文字修改。本案中,当田某某依约将案涉货物洋葱运至交付地点后,王某 甲作为收货人在接到田某某的提货通知后未明确告知其卸货、提货时间,也未 实际到监管中心接收货物,后又以货物洋葱价格下降为由明确表示不接收货物, 同时提出不支付运输费用、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等,王某甲未依约定时 间接收货物并支付运输费用,双方经协商也未对停运损失达成一致,田某某依 法可以对运输的货物洋葱行使留置权。
本案主要涉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以及留置权规则的适用,该案判 决有利于惩治违约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人民法院 阮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