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4)闽062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 当事人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日,林某在明知海马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 于禁渔期间驾驶钢制船舶(已登记并纳入镇政府管理)从某码头出发,航行至
二、环境资源纠纷 293
某屿附近海域,带领船员在该海域使用定置双重刺网(不属于禁用工具)进行 捕捞作业。经清点、称重,林某所捕捞渔获物净重为1460.285公斤,其中海马 113只。经价格认定,除海马外,涉案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743元。经鉴 定,涉案查获的113只海马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78150元。林某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海马113只,其危害珍贵、濒 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直接损害价值评估为人民币 78150元;因原地修复难度大,成本高,故法院协调有关部门,根据现实情况 制订生态修复方案,建议以直接购买海洋碳汇用于替代性修复,修复资金应不 少于78150元,此方案也征得林某同意。
法院审理期间,林某自愿委托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海洋碳汇共计人民币 78150元,并予以注销,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
【案件焦点】
1.对于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又无法原地修复的案件,是否可采取自愿购买 海洋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2.涉案船舶的价值与涉案金 额过于悬殊,且证件权属明确、船证一致的,应该如何处置。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海马113只,价值共计人民币78150元,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海马113只,应予以追缴,涉 案扣押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定置双重刺网100张,应予没收。林某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人民币78150元,其 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 民事责任。
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 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自愿以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 境,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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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 项、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 、林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 、涉案扣押林某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定置双重刺网100张予以没收;
三、涉案扣押林某的违法所得海马113只予以追缴;
四 、林某应承担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8150元,用于购买海洋碳 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已履行)。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一、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又无法原地修复的可采替代性修复方式
所谓的海洋碳又称“蓝色碳汇”,是指海洋(包含生物)作为一个特定载 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发展海洋碳汇,是助力 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林某非法捕捞行为已然对 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如原地修复,可行性低。而目前涉生态类案件 的修复和治理已经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任务,以海洋碳汇形式替代修复某种程 度上符合碳综合背景下的生态治理理念,是可行性较强、修复成本较低的生态 修复模式。法庭在释明修复方案和可行性之后,林某先行预缴替代性修复资金, 可见其在认罪、悔罪方面已有明确态度,且主动预缴修复资金比判后执行罚金 极大减少了司法成本,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刑事案件中涉案船舶处置方式的认定
本案中,林某主观恶性不强,也非长期以捕捞为业,涉案非法捕捞的水产 品价值数万元,与其涉案船只数十万元的价值相比差距悬殊。如贸然没收其船
二 、环境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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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将会对其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也背离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周知“三无船 舶”必须没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依法打 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有例外规定,即 “涉案船舶的价值与涉案金额过于悬殊,且涉案船舶证件真实有效、权属明确、 船证一致的,一般不予没收。实践中,应当综合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 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涉案船舶依法处置”。可见,具 备该意见所述条件的船舶本身就是接受监督管理的船只,其本身就排除以违法 事项为业的犯罪意图,且一般此类船只价值都会较高,渔民本身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鱼类等保护动物也很难作清晰的区分,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等, 如轻易判处没收,有违比例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会导致渔民失去谋生工 具,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从社会治理角度及判后效果来看,轻易判处没收效果 不佳。综上,涉案船舶的价值与涉案金额过于悬殊,且证件权属明确、船证一 致时,可不予判决没收。
编写人: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王廷学 沈修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