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管职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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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土地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0日
区检察院诉区规自局不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行初23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 公益诉讼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 被告:区规自局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建材公司变更成立后, 一直从事矿山开采活动,并开展 “边生产边治理”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2019年3月,

二、环境资源纠纷 273

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建材公司未依法按照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治理恢 复工作,造成当地地质环境和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 6月,区检察院向区规自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对建材公司未履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加强对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复工作的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避免类似情况发生。8月12日,区规自局向区检 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于2019年8月1日组织专人实地查看,认定企业已严 格落实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的同步推进工作;下一 步将加大矿山监管巡查力度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全面履行监管职能职责。经 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区规自局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 依法对建材公司未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问题进行处理。该 公司应采取的边坡整治等同步治理恢复措施均未有效实施,造成当地生态环境 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1年8月,经第三方鉴定,
建材公司未按照恢复治理方案开展边生产边治理工作,未进行边坡整治、修建 截排水沟和拦渣挡土墙,矿山开采导致地形地貌被严重破坏,破坏区域面积为 26272.46平方米,治理恢复面积仅454.19平方米。
【案件焦点】
区规自局是否全面履行涉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义务;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 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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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建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区规自局作为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区检察院向区规自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 议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职责,对建材公司未依法履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区规自局 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多次组织巡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建材公 司一直未按照批准方案的要求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区规自 局也未进一步采取行政处罚、不受理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等措施督促履行法 定义务。因此,区规自局仍应继续依法履职。因建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未到期 且可能延续,在边开采边治理的过程中治理方案可能发生调整,需要由区规自 局综合权衡确定,故履职期限难以确定,但区规自局仍应及时全面履行职责, 使涉案矿山的地质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治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款规定,判决:
区规自局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建材公司未依法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分为迟延履行职责、未全面 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等作为情形,以及完全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情形。本 案区规自局的行为属于未全面履行职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认定行政机关 未全面履职,可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 、明确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
被诉的未依法履行的职责应当属于被告的履职范围,这应当是判断行政公 益诉讼被告适格的重要条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采矿权人未履 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

二、环境资源纠纷 275

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 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制 止并依法查处。该法规定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处罚的权力,明确了未 全面履职的主体及其基本职权范围。本案中,区规自局系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具有辖区内对采矿权人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管理 法定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制 发检察建议为诉前程序。
二 、审查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全面
审理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情形时应当注意,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同类型的 行政处理决定时,具有递进性特点,如在非法排放的环境类违法行为中,生态 环境监管部门可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即使 作出前述行政行为,也不能简单认定其已履职,行政机关仍可采取按日计罚、 责令关停、代为处理等措施。在本案中,区规自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其虽然多 次组织工作人员对建材公司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工作情况进行 巡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就已为行为来看,其并未依法制止 查处违法行为,未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未进一步采取后续措施,也未对后续 情况及时监督,明显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二、判断生态环境利益受侵害的状态是否消除
在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未全面履职时,应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受侵害的状态是否消除、环境是否得到恢复。在采用前述“行为标准”的同时 采用这种“结果标准”,一方面,法院可通过走访现场、审查证据等方式进行 鉴别判断,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另一方面,倒逼行政机关在履职时重点考虑如 何将生态环境恢复至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可调动行政机关的履职积极性,甚至 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履职效率,能提升行政机关履职的确定性,更有利于生态 环境的恢复。本案中,区规自局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采矿权人 的违法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且环境公益也始终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区规自 局显然未全面履职,且仍有继续依法履职的必要。故法院经综合认定,判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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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更有利于涉案矿山的地质环境得到有效的保 护与治理。
编写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杨妮朱永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