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诉某生态局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
3. 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 被告:某生态局
【基本案情】
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生态局怠于履行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固
二、环境资源纠纷 261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致使甲村和乙村堆放了大 量煤矸石、煤渣等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侵害。2021年6月4日,区检察院向某生态局发送检察建议,某生态局虽 然作出两次书面回复,但受损生态环境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专家意见称:案涉 固体废物堆场会造成区域土地破坏、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并有潜在 滑坡风险。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鉴于案 件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
在本案诉讼中,法院依法组织区检察院、某生态局对案涉堆场进行现场勘 验。勘验结果是堆放的煤矸石、煤渣堆场已经整改完成。2022年10月25日, 某生态局向法院提交《终结案件申请书》,说明了在本案诉讼中所采取的措施 及下一步的工作内容,并请求法院对本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区检察院对某生 态局的终结案件申请无异议。
【案件焦点)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已履职”的司法认定;2.环境行政公 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完毕的实践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 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通过本案诉讼, 某生态局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对甲村、乙村案涉堆放煤矸石、煤渣污染环境进 行了有效整改,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来防止整改到位后 再次出现反弹,且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上的违法事实得到了有效整改,社会公 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了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恢复,其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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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本案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
本案终结诉讼。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当污 染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时,负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的行政机关因其不作为, 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当行政机关及时认识到自己怠 于或不履行职责的问题,积极有效整改且履职完毕,环境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环境行政机关“已履职”的司法认定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已履职”的司法认定,应审查行政机关是 否已经对违法行为予以有效纠正以及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公共利益受到 损害的状态。①对于“已履职”的认定,应从结果上评判,即是否有效恢复 受损公益。人民法院需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纠正以及 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状态,对于行政机关形成 “是否有职责→有哪些职责→是否履行→履职是否有效→应否继续履职”的 闭环评价,促使依法行政产生规模效益。本案中,某生态局及时修复受损生态 环境并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消除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状态,可以认定行政 机关“已履职”。
① 最高人民法院137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 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 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 标准。”该裁判要点在《人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得以 体现。
二、环境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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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完毕的实践处理
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包含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 撤销或部分撤销、 一定期限内履行、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驳回诉讼请求 6种,①但在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履职完毕,检察机关实现其全部诉讼 请求但未撤回起诉的情况下,应如何裁判?
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胜诉,而是纠正错误和整改问题,出现上述情况, 采用终结诉讼的方案应是最优选择。行政诉讼终结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 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使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意义, 而结束行政诉讼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完毕,使得违法 状态基本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公益诉讼目的得到实现,案件 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采取终结诉讼的裁判方式,符合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 立法本意。
实践中,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终结诉讼的申请,法院对此 应当严格审查,同时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在当地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召开听证 会、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组成第三方评估小组评估等,保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得到真正的维护,最终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中,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 地调研、听取专家意见并与各方沟通协调,促使某生态局及时有效履职,彰显
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 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 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 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 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被诉行政机关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 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 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 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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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推动司法和执法、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 动,寻求最优司法解决路径,在全力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绿水青山的守 护者。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悦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