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产品损害价值的认定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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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诉黄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 被告:黄某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5日2时42分,黄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碰撞某桥,造成某桥 西端桥亭石坎受损。经司法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 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2021年3月5日,法院作出 (2021)浙11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 罚金2000元。经对某桥西端桥亭石坎被撞击受损的情况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和恢

二、环境资源纠纷 243

复原状方案设计,某桥受损修复工程费用(包括勘察、评估、设计、修复费 用)为38731.7元。2022年8月,某学院出具《某县古建筑损害一案生态产品 损害价值评价意见》,载明某桥生态产品损害价值为30385元,其中旅游休憩价 值为5578元,景观价值为4355元,文化艺术价值(包括历史文化和红色文化 教育价值)为20452元。
某桥始建于元大德十年(1306年),2012年包括某桥在内的22座闽浙木 拱廊桥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某桥是《浙江省革命遗址通览》 登记在册的革命遗址,是浙江省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第七批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
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黄某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在网上履行了公告程序, 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故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范围;2.黄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3.本 案责任范围是否包括生态产品损害价值,如何认定其损害价值。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 成部分,某桥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和浙江省革命遗址,具有极高的科学、文化、历史、艺术价值,体现 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景观魅力,是不可再生的重要环境资源和文化资源。某 桥采用传统榫卯技艺连接,不用一钉一铆,是木拱廊桥中的代表性建筑,是中 华民族桥梁史上的伟大实践、智慧结晶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黄某的行为不但 损害了社会公众共同的财产权益,还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人文遗迹享有的生态旅 游休憩、人文景观欣赏权益。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黄某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可以 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其次,木拱廊桥在世界桥梁史上唯中国有之,其独特之处在于廊桥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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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桥梁样式和榫卯相接的非遗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于2009年被列入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对于人文遗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我国作为缔 约国也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文物和人文遗迹都有法律保护义务,对于损害 文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某桥受损,对某桥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恢复原状、赔 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但由于某桥系廊桥一体结构,内部构造复杂,其修 复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修复难度大,为安全、有效、全面恢复某桥原 貌,避免修复过程中对某桥造成二次损害,修复工作宜由专业人员采用特殊技 艺进行,不宜由黄某自行恢复原状。修复费用由黄某承担。市检察院诉请黄某 支付案涉某桥损害勘察、评估、设计、修复费用38731.7元,并在省级以上媒 体公开赔礼道歉,予以支持。
最后,某桥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实物载体和开展爱国主义、 革命传统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革命遗址,还是生态系统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维系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某桥不仅具有物权法一般 意义上“物”的价值,还具有旅游休憩、景观、文化艺术等生态产品价值。 市检察院为证明案涉某桥的生态产品损害价值,提供了《某县古建筑损害一 案生态产品损害价值评价意见》,并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对某桥 生态产品损害价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进行了说明,且经质证,黄某对 于上述委托评估和评估结果均表示认可,据此,该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确定黄 某承担某桥生态产品损害价值赔偿责任的依据。市检察院诉请黄某赔偿某桥 旅游休憩价值、景观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等生态产品价值损失费用30385元, 予以支持。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 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

二、环境资源纠纷 245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
一 、黄某赔偿某桥因受损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工程修复费用38731.7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 、黄某赔偿某桥因受损造成的生态产品价值损失费用30385元,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 、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含省级)刊登公告,向 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内容由法院审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一、关于本案是一般侵权还是环境侵权问题
环境一词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范畴定义,识别本案是一般侵权还是环 境侵权,需要明确案涉某桥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环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 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人文遗迹是环境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 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人文遗迹包括从历史、艺术 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本案中,某桥 2012年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和浙江省革命遗址,是具有极高科学、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不 可再生的重要环境资源。黄某破坏某桥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
二、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其侵权责任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民法 典》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要结合该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确定,最终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生态环境修复 为核心目的。本案中,作为木拱廊桥代表性建筑的某桥,其独特之处在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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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榫卯相接非遗技艺,以木石为材,一体化构造廊与桥。虽然某桥受损是桥亭石 坎,但修复工程需要对受损部位周边的构造进行拆解,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为安全有效恢复某桥原貌,避免因修复造成二次损害,修复宜由专业人员进行 而不宜由黄某自行恢复原状,黄某应当以支付修复相关费用的方式承担侵权 责任。
三 、关于某桥生态产品价值的认定与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赔偿范 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即生态 产品损害价值。生态产品价值是指凝结在生态产品中的各要素价值的总和,既 包括环境要素的生态服务、物质产品的市场经济价值等有形价值,也包括认识 上的美学、文化等无形价值。不同于世人共知的自然法则、生活规则、伦理道 德规范等,生态产品损害价值的核算是一项专门性技术问题,目前仅有某学院 等科研院校机构在开展研究,并没有专门化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 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专家意 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某桥生态产品损害价值的核算系由某学院具有生态保护、生态经 济等方面专业知识,且长期从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科研的专家出具,其身份符 合“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涉案《生态产品损害价值评价意见》依据的系 生态环境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权威机构发布的生态产品价值相关核算标准, 经质证,黄某对该评价意见表示认可。因此,涉案《生态产品损害价值评价意 见》可以作为认定某桥生态产品损害价值的依据。
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锋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