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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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土地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0日
——杨甲等诉某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甲、邓甲、邓乙 被告(上诉人):某村四组
【基本案情】
杨甲出生后户口一直在某村四组(原八组),且在以其父杨乙为户主的家 庭承包土地中享有份额。2014年4月,杨甲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未将户口迁 走。2015年6月30日,杨甲到公安机关分户,成为户主,户籍地仍然在某村 四组。邓甲、邓乙出生后,均落户于杨甲处。杨甲婚后主要在外地务工,未在 户籍地常住。邓甲、邓乙平时由杨甲的母亲照顾,在某镇上学。


一、土地纠纷 119

2009年7月13日,某村委会公布了一份村规民约,其中规定“凡家中有 儿子的,其女嫁人后,应随夫把户口迁移至男方。若未迁移走,组上就按本村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收取治安管理费每人每年50元,不享有本组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组上的任何分配”。因此,在杨甲结婚后,某村四组遂将其承包地收回,并 由其父杨乙缴纳机动田款。2020年1月11日,某村委会公布了一份新的村规 民约,已将原来有关户口管理的部分删除。
【案件焦点】
杨甲、邓甲、邓乙是否具有某村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甲、邓甲、 邓乙是否具有被告某村四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及司法解释就此尚 无明文规定。但参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成 员资格取得包括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类,初始取得指由原农业生 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 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法定取得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是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 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 员。申请取得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 序取得。本案杨甲、邓甲、邓乙均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 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属法定取得。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虽长期脱离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情况外,一般不认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因此,杨甲、邓甲、邓乙是否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是否履行相关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资格。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只能是均等 的,这是成员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相关的村规民约无权对此作出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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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 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
杨甲、邓甲、邓乙享有某村四组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某村四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村地区土地被征收 征用、集体土地大规模流转现象日益频繁,由此也衍生出一批涉及补偿款分配 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纷争的争议焦点主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确认上,目前,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法规,但尚无法律法规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 定。而“外嫁女”“回迁大学生”“入赘婿”等农村特殊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认定,因情形复杂,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和异议。而现阶段,对于村 民委员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也尚 无成熟、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明确的救济途径,导致产生了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 “外嫁女”权益的问题。在缺乏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况下,如何“依法依规保护 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务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外嫁女”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虽尚无明确规定,但结 婚出嫁显然并非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情形,相关的村规民约 亦无权就此作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外嫁女”已法定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的情况下,其虽因在外务工,而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 生活,但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丧失 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具体到本案中,杨甲、邓甲、邓乙均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一、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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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已法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虽 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随着城市化 进程的不断推进,进城务工,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农民的首选,长期脱离户籍地 生产、生活,已成为众多农民工的生活常态。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不 能以非固定生产生活为由,而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本案中,杨甲 因在外务工,而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情形,与一般农 民工情况无异,若以此而剥夺其成员资格,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杨甲、邓甲、邓乙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是 否履行相关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除有其他丧失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外,一般不认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据此,本案对 杨甲、邓甲、邓乙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予以认定。
编写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