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得以没有档案材料为由否认续签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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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品公司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果品公司 被告:某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15日,果品公司、某村委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书》(以下简 称承包合同),约定果品公司承包某村委会的果园,面积528亩,承包期限自 200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承包费第一年每亩150元,第二年每亩 递增5%,承包费直到200元,不再递增。
2010年1月6日,果品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某研究院 承租果品公司上述承包地中246亩土地,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0年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每亩780元。
2013年2月28日,果品公司、某村委会签订《合同延期协议书》,将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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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29年3月14日。2019年5月5日,某村委会与某 研究院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某研究院继续承租上述246亩土地,租赁期限 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故,果品公司起诉要求某 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关系。
庭审中,果品公司提交某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延期协议经过 村集体组织的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村委会对会议记录真实性不认可, 称承包合同延期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且村里无会议记录原件。
【案件焦点】
某村委会以其没有档案材料原件为由否认续签合同效力的辩解可否得到 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果品公司与某村委会之间的承包 合同关系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因果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村民代表会议记 录复印件,某村委会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某村委会未能提交原件以供核实。 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内容与延期协议、某村委会委托律师发出的相关 律师函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协议书的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就 同一涉诉土地承包的延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果品公司与某 村委会就涉诉528亩土地签订20年的承包合同,后又签订了延期协议将承包期 延长至2029年3月14日,并约定了2020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4日的租 金由双方按土地市场价格确定。承包合同到期前,某村委会不认可延期协议, 并就其中的246亩土地与某研究院签订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费支付协议。后果 品公司与某村委会在延包土地的亩数及承包费标准的沟通过程中,某村委会仅 涉及承包费标准、结清费用、返还土地等内容,对承包土地的亩数避而不谈, 导致双方就土地亩数及承包费标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果品公司未能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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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自2020年3月15日之后的承包费。现果品公司同意按照某村委会主张的土地 的市场价格承包涉诉土地,并按照土地规划利用土地,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关系。综合在案证据及已查明事实可知,涉诉承包合同关系的土地为528亩, 期限为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4日,承包费标准为2000元每年每 亩,承包用途须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果品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关系,有事实 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
果品公司与某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土地528亩, 期限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4日,承包费标准为2000元每年每亩, 承包用途须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不予认可,并 且以其没有档案材料原件为由否认续签的合同效力的辩解可否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出示原件,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五种客观原因 情形,其中之一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 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本案中,果品公司为佐证其与某村委会就 涉诉528亩土地的续租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了具有某村委会盖章的延期合同, 初步完成了其举证义务。当某村委会以延期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其答辩意 见后,果品公司进一步举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复印件,以证明合同延期 系某村委会经法定程序表决一致通过。尽管该份书证系复印件,但复印件并非 当然属于无效证据。因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原件持有者应为某村委会,若要求 果品公司提交该份原件显属强人所难,且属客观不能。在经法院责令某村委会 出示原件后,某村委会仅以没有原件档案材料辩解,且未能提供反证,在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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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应当认为果品公司提交的复印件满足了证据能力。但该复印件仍属于瑕疵 证据,不具有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而是应当结合 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因此,进一步结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 件的内容与涉案承包合同延期协议、某村委会向果品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内容, 可以判断各份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延期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应属有效。综上,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上述复印件并无不当。
同时,当事人双方未就续签合同的承包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不代表某村委 会具有合同解除权,其单方向果品公司发送解除通知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果品公司同意按照土地规划用途使用涉案土地,并且按照某村委会主张的土 地价格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本案纠纷的主要 原因是村委会干部人员更替,新上任干部仅以没有档案材料为由否认有村委会 盖章的续签合同效力。此种行为不符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 的基本要求,司法体系上的评价也应当更加注重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以及政府 公信力的维护,共同促进地方政府守信践诺、依法作为。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王天兴田学彬